4月22日,“封面新聞”報道,昆明市官渡區的食品經營店主崔先生經過了一場司法訴訟之后,發出了“我就是宣威人,為啥不能賣火腿?”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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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崔先生說,他的食品經營部成立于2020年,經營范圍包含了食品互聯網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內容包括在網上銷售當地的“土特產”,包括“宣威火腿”。
2025年10月,崔先生因為在網上售賣“宣威火腿”,被宣威火腿行業協會起訴侵害商標權,索賠6萬元。和他一同被告的,還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官渡區某腌臘制品店。
對方的理由是,崔先生在網上售賣“宣威火腿”,不是宣威火腿行業協會的產品,而僅是“宣威人生產的火腿”,“我當時的標題是把它們連在一起,然后就被告了,對方說不可以。”
崔先生認為,“自己是地地道道的宣威人,為什么不能在網上賣‘宣威火腿’?”
可是,通過司法訴訟(應該是看到了法院為其提供的當地以往判例),崔先生發現自己從前的認知確實存在偏差,選擇了跟被告調解解決。如今,崔先生已經不再售賣“宣威火腿”,也注銷了腌臘制品店。
當地法院宣傳稱要加強‘宣威火腿’地理標志商標的司法保護
公開資料顯示,2023年4月18日,“宣威法院”發表了一篇《【工作動態】規范地理標志使用 構建司法防護欄—“宣威火腿”地理標志司法保護活動啟動》的宣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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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稱,宣威火腿產業服務中心當場與2家企業簽訂了“宣威火腿”證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11家火腿企業作了產品原產地承諾。
曲靖中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陳銘軍表示,“要想使‘宣威火腿’地理標志發揮出真正的經濟效益和價值,不能只注重‘宣威火腿’地理標志產品的前期申報、注冊、認定,更應注重‘宣威火腿’地理標志商標的司法保護作用。”
文章稱,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將嚴格界定地名“正當使用”的條件,防止“打擦邊球”的行為侵害“宣威火腿”地理標志商標的聲譽,加強對“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嚴格“合法來源”的舉證責任分配,降低“宣威火腿”地理標志商標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對此現象,有人認為,宣威火腿屬于地理標志產品,使用這個名稱要申請加入當地協會,嚴格執行當地行業標準,由當地協會對相關產品有嚴格把控。需要使用這個名稱的,協會審核認為符合宣威火腿特征,授權才能使用這個地理標志產品。如此這樣,才能保護整個產業收益。
也有人認為,地理標志屬地域公共文化資源,產地歸全體從業者共有,絕非行業協會私產。協會應恪守服務定位:要么提供免費公益認證,以品質核驗維護公共品牌;要么提供收費增值背書,為付費主體做權威增信。 協會禁止本地合規生產者使用產地產品名稱,僅能針對外地假冒、品質偽劣行為依法維權,不得推定未認證即違規。
行業協會有權禁止當地人使用地理標志名稱嗎?
公開資料顯示,宣威火腿,云南省宣威市特產,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與浙江金華火腿、江西安福火腿并稱“中國三大名腿”。宣威火腿制作技藝于2011年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不僅是美味珍饈,更是宣威地域文化的代表。
上述司法案例可見,當地為了保證宣威火腿的品牌質量和發展,成立了宣威火腿產業服務中心、宣威火腿行業協會進行商標注冊和保護,并且由行業協會作為原告起訴認為侵犯“宣威火腿”品牌的經營者。
問題是,宣威火腿行業協會有權禁止當地人使用宣威火腿名義銷售火腿嗎?
根據《商標法》,地理標志商標,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分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表明使用者是該組織成員且商品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控制,用于證明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注冊人自身不得使用,授權給符合規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司法實踐中,對于使用地名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使用,通常需要分析以下三個問題:被訴行為是對地名的描述性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被訴行為是否構成指示性使用、被訴行為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邊界。
關于地理標志商標,曾經在司法界、媒體界引發了上萬件、很多影響重大的案件,例如2021年“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庫爾勒香梨”等地理標志系列訴訟維權案。
這些案件后來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關注,專門以回答記者采訪的方式回復指出:個別協會和組織利用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獲取加盟費等,在商標法上沒有依據,權利人也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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