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病假遇到法定節假日需要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法律解答」
有爭議。
甲說:包含法定節假日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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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務網
乙說:法定節假日應視為勞動者正常提供了勞動,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支付勞動報酬。
王某向安民學校提交了2016年9月23日至10月7日期間病休的診斷證明,對上述期間安民學校應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王某支付期間的病假工資,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期間應支付正常工資,一審法院計算數額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參考案例:(2019)京03民終9911號
出現爭議的原因是兩種觀點對《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支付工資的理解產生差異所導致的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筆者認為在沒有國家層面統一的標準之前,仍需要尊重各地的裁判規則。為避免產生糾紛,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按何種標準支付,因為法律對此并沒有予以禁止,一般情況下約定的標準沒有低于國家標準即可。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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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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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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