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報警被前夫強奸,體內查出對方體液,嫌疑人卻被取保出國?警方回應:檢察院不批捕!網友炸了:這是誣告嗎?為啥不追責?
最近廣州這個案子鬧得沸沸揚揚,海報新聞報道說,38歲的楊某稱被40歲的前夫曾某強奸,報警后曾某被刑拘14天,結果取保后直接出國了。
女方體內確實查出了男方的體液,按說這是鐵證吧?可為啥檢察院就是不批捕?不少網友吵翻了天,有人說女方誣告,有人替她喊冤,今天咱們就好好捋捋這件事。
從化警方后來詳細回應了案情,這里面的信息可不少。兩人2010年認識,2011年辦了婚禮沒領證,生了個兒子,后來分居。
曾某2015年去境外工作,因為養孩子還和楊某保持聯系。2023年2月回國后,兩人多次約見,還有多次住宿記錄和經濟往來。
重點來了:兩人帶著12歲的兒子去外市玩,回來后先住民宿,第二天住酒店同一單間,隨后退房回白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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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兩人發生糾紛,楊某才報警說被強奸。曾某承認發生關系,但說是自愿的,沒暴力脅迫。
兒子和他們住同一間,說沒聽見、看見楊某反抗;法醫檢查也沒發現楊某有身體損傷。雙方各執一詞,可楊某的指控沒有其他證據印證。
警方還是把案子送檢察院批捕,但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批捕。之后曾某取保,一年后期限到了解除,現在已經出國了。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刑拘14天還能取保出來有多難。原稿里提到,小律所要是辦成這樣的案子,都能發戰報吹噓,可見這不是隨便放人的。
為啥?因為刑拘是警方認為有犯罪事實才采取的強制措施,能取保說明證據鏈有缺口。
就像當時不少律師朋友說的,刑拘后放出來,十有八九是證據不太充分。
這個案子里,雖然有體液證明發生過關系,但“違背意愿”這個核心要件沒證據:兒子沒看到反抗,法醫沒傷,楊某也沒說自己被迷暈或者不能反抗。沒有這些,強奸罪就立不住。
現在網上分成兩派:一派說女方誣告,比如大V蔡雅奇老師就說這是“很明確的誣告”;另一派替女方喊冤,說證據不足不等于沒發生。
警方對追究女性誣告確實比較謹慎,但如果真能證明誣告,刑拘14天已經夠“情節嚴重”,女方可能要負刑事責任。不過現在沒證據,只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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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人說警方不追責女方是怕男方申請國家賠償?這完全是誤解。根據規定,解除取保超過一年沒移送起訴才可能賠償,但這個案子警方程序合法,沒超期,也沒逮捕判刑,根本不用賠。
所以這跟追責女方沒關系。
可仔細看她的話:她和楊某是一年前網上認識的,沒見過面,只是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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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刑事案件看的是證據,不是性別。從梁穎羅冠軍到清華學姐,這些案子消耗了多少女性的信用?無腦挺性別,最后受傷的還是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你覺得這個案子里,女方是真的被侵犯還是誣告?歡迎在評論區說出你的看法!
畢竟,正義不是靠性別站隊,而是靠證據和法律說話。咱們一起理性討論,別讓情緒蓋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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