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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張法官的傾心調解,讓我的房子終于能過戶了,往后住得也更安心了!”2026年4月23日上午,當事人王某懷揣著滿心感激,將一面印有“明鏡高懸照初心,鐵骨柔情護公平”的鮮紅錦旗,鄭重送到前郭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張曉蘭手中,用最質樸的方式,表達對法官盡心履職、為民解憂的由衷謝意。
時間回溯到2021年,原告王某經介紹人趙某介紹,向被告張某購買位于前郭縣錦繡豪杰江南小區的一套回遷房。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僅達成口頭約定:王某向張某支付首付款25萬元,剩余5萬余元待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交付;此外,房屋增加面積所產生的6萬元費用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公司。然而,在付款環節,張某要求王某將購房款直接交給介紹人趙某及他人。不料,趙某因故離世,因剩余購房款數額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張某遲遲未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無奈之下,王某將張某訴至前郭法院。
案件受理后,張曉蘭第一時間梳理案件脈絡、研讀相關材料,隨即主動聯系原告王某,耐心細致地傾聽其訴求與難處,全面掌握案件來龍去脈。經過深入分析,張曉蘭認為,本案系房屋買賣過程中因款項交接引發的過戶糾紛,雙方并無根本性的激烈矛盾,核心爭議聚焦于剩余購房款數額過戶事宜,具備良好的調解基礎,若能通過調解化解分歧,既能快速化解矛盾,也能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安居權益。在耐心安撫王某情緒后,張曉蘭嘗試通過電話聯系張某,詢問其是否愿意線下當面調解。但張某起初抵觸情緒較大,不愿露面,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對僵局,張曉蘭并未氣餒。她決定以電話溝通為突破口,開展“線上”調解。一次、兩次、三次……她利用工作間隙反復撥打張某的電話,每次通話都耐心傾聽、細致疏導。一方面,她引導張某換位思考:“王某購買這套房子是為了安居晚年,房子對她而言不只是財產,更是安身立命的家。如果您自己辛苦攢錢買的房子遲遲過不了戶,心里會是什么滋味?”另一方面,她從法律角度釋法明理:“雖然你們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口頭約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款項,您拒絕配合過戶,不僅違背誠信原則,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和額外的訴訟成本。”
在張曉蘭的一遍遍溝通下,張某的態度終于有所松動,吐露了真實顧慮,他擔心王某支付給已故介紹人趙某的2萬元無法核實,自己若配合過戶可能蒙受損失。張曉蘭抓住這一關鍵點,立即組織新一輪調解。她向張某重申,王某愿意通過法院解決爭議本身就體現了誠意;同時耐心勸說王某,考慮到交易過程中確實存在手續不規范的問題,適當作出讓步有助于打破僵局。經過反復溝通,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王某當場向張某支付原爭議的2萬元購房款以及剩余的5萬元過戶尾款,張某承諾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王某主動撤訴。至此,這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內找到雙方利益和情感的平衡點。”張曉蘭事后感慨道。該案的成功化解,正是前郭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的生動縮影。未來,前郭法院將始終堅持把群眾的急難愁盼放在首位,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靈活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用耐心、細心與責任心,解開群眾心結,以有溫度、有力度的司法服務,切實守護群眾安居樂業,讓公平正義可感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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