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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檢察官助理研討案情。
偽造材料隱瞞房產抵押真相,套取900萬余元貸款后無力清償,一場看似簡單的貸款糾紛,為何最終牽出騙取貸款、自洗錢雙重罪名?日前,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憑借細致審查與精準履職,在一起存疑案件中層層深挖、抽絲剝繭,破解金融犯罪隱蔽性難題。經該院提起公訴,2026年1月20日,法院以騙取貸款罪、洗錢罪判處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彰顯了新時代檢察服務保障金融發展大局的擔當。
明晰罪與非罪邊界
2024年12月,靜安區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樸某的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指控,樸某在簽訂貸款合同時,通過偽造材料、隱瞞抵押物真實抵押金額,騙取A貸款公司900萬余元貸款,涉嫌騙取貸款罪。然而,辦案檢察官細致審查卷宗后,發現案件背后暗藏諸多待解疑點。
時間回溯到2024年3月,急于填補資金缺口的樸某通過中介聯系到A貸款公司業務員,以其名下上海某區房產為抵押,申請900萬余元貸款。為順利獲批,他刻意隱瞞該房產已作為抵押物向甲銀行申請借款、尚有2200余萬元未歸還的事實,通過篡改征信、貸款合同等材料,謊稱房屋抵押資金僅剩985萬元尚未歸還。A貸款公司依據虛假材料,結合房產評估市值2795萬元的結果,測算二抵抵押率符合放貸標準,遂聯合B貸款公司以聯合放款形式發放貸款,并完成抵押登記及公證手續。
借款初期,樸某按約支付利息,但本金到期后無力清償。A貸款公司核查后才發現抵押物的真實抵押狀況,此時受市場波動影響,房產市值扣除甲銀行貸款后,殘值已無法覆蓋本次貸款金額,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24年11月,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并于當日抓獲樸某。到案后,樸某對偽造材料、隱瞞抵押金額的行為供認不諱,但聲稱其房產在借款時市值3200萬元,足以覆蓋所有貸款,因此其沒有詐騙的意圖,本意是“以時間換空間”,待房產順利出售后可清償債務,但因房地產市場行情變化導致出售周期拉長,因而暫時未能歸還。
金融詐騙類犯罪手段隱蔽、事實復雜,尤其是主觀明知認定。辦案檢察官聚焦詐騙類犯罪的核心構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重點審查。經查,檢察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樸某提供的抵押物真實有效,申請貸款時房產估值即便扣除甲銀行貸款余額,殘值仍可覆蓋A貸款公司大部分貸款,A貸款公司債權并非無抵押擔保,具備清償可能,且樸某獲貸后無逃匿、隱匿、揮霍等行為,而是按約定支付利息至本金到期,并且涉案房屋最終無法覆蓋所有貸款確有市場波動的因素。因此,該案在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上存疑。
“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綜合行為人獲取資金的手段、用途、還款能力、還款意愿等證據,不能僅以客觀存在欺騙行為就直接認定合同詐騙。”辦案檢察官表示。據此,靜安區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建議公安機關繼續偵查,重點查明樸某簽約時的資產估值、收入狀況及整體負債情況,精準界定其主觀故意。
從經營貸流水中揪出騙貸的新事實
2025年8月7日,該案被移送至靜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審查全案證據材料發現,案發時樸某經營的Y公司仍在運轉,其名下另有房產、車輛,具備一定還款能力。事發后,樸某將涉案房產變賣,并主動聯系貸款公司協商還款計劃,在偵查階段已退賠百萬余元,并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欠款全部歸還。鑒于樸某具備還款意愿和歸還能力,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樸某構成合同詐騙罪。
但在審查過程中,幾筆異常資金流動與樸某閃爍其詞的供述引發檢察官警覺。經查,樸某在經營Y公司期間,曾以企業經營為由,先后向深圳乙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400萬余元經營性貸款,當被問及貸款具體去向時,其始終避而不答。同時,檢察官發現,這些本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納入對公賬戶監管的“專款”,流轉路徑詭異,有部分資金與樸某個人賬戶資金混同后去向不明。
經營性貸款作為支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融資工具,資金用途受嚴格監管。相關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將經營貸用于股票、期貨等投機性活動,核心原因在于經營貸的風險評估基于企業經營狀況、現金流穩定性等要素,若資金流入高風險領域,將加劇資金回收不確定性,推高不良貸款率,造成金融資源錯配,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基于上述判斷,檢察官懷疑樸某實施了虛構貸款事由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當即引導偵查人員補充偵查,建議調取Y公司與涉案銀行的貸款合同、對公賬戶流水、資金劃轉憑證等材料,全面核查貸款申請流程、資金流向及實際用途,并針對經營貸申請細節、資金使用情況再次訊問樸某。
經查,2023年12月,樸某為投資期貨交易,隱瞞真實用途,以Y公司經營需要為由,陸續向深圳乙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性貸款共計400萬余元,上述錢款全部違規用于期貨投資。辦案檢察官指出,盡管樸某申請貸款時具備一定資產與經營收入,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但其隱瞞真實用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造成銀行損失330余萬元,對上述行為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深挖自洗錢犯罪線索
金融犯罪的資金運作環節易滋生洗錢等關聯犯罪。辦案檢察官嚴格落實“一案雙查”機制,排查可能存在的洗錢犯罪風險隱患。
“我們對經營貸資金有貸后監控,但僅覆蓋銀行發放后的第一手去向,資金進入企業賬戶后再流轉,尤其與個人賬戶混同后,很難持續有效跟蹤。”銀行工作人員的這句話讓檢察官意識到,樸某明知經營貸禁止用于期貨投資,為逃避監管、規避銀行提前收貸,可能會通過手段掩飾資金來源與性質。
為查清事實,辦案檢察官一方面針對性訊問樸某,聚焦資金套取方式、流轉路徑等核心問題突破;另一方面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調取銀行流水、交易明細等海量書證、電子數據,逐筆核查資金軌跡。最終查明,樸某騙得上述400萬余元經營性貸款后,通過其控制的多個公司及個人賬戶,對資金進行多層流轉、混同,完成資金“洗白”后,將360萬元轉入個人期貨賬戶。
辦案檢察官認為,樸某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資金來源和性質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逃避監管、掩蓋違法用途的故意,應當以洗錢罪與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靜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辦案時,檢察官還積極推進追贓挽損工作,最終,樸某與銀行達成還款協議。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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