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4月28日消息,投保車損險的車輛,發生全損事故后,保險公司應該按照車損保額還是車輛的實際價值理賠,石門縣人員法院日前披露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4年1月,小帥花8萬元購買了一臺"二手車",并投保車損險,保額為10萬元。
2024年11月,小帥車輛行駛中自燃致全損,車輛殘值金額為1200元。事故發生后小帥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稱應當按照小帥買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8萬元)賠償,但小帥主張按投保時的保險金額(10萬元)賠償。雙方發生爭議,并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小帥為自己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雙方成立合同法律關系且合法有效,被保險機動車發生車損時雙方應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故本案車損的保險賠款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
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雙方在保單中約定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該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在無虛假意思表示、惡意串通等效力瑕疵的情況下,該約定合法有效。
因雙方均認可車輛殘值金額為1200元,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扣除車輛殘值后,還應賠付小帥車輛保險金98800元。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