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4月27日,長春市九臺區民政局原局長李成友被控貪污受賄一案在長春市寬城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李成友在擔任九臺區土們嶺鎮黨委書記、鎮長期間,侵吞由鎮政府所辦企業吉光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吉光公司)利潤716萬余元,產生孳息125萬余元,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就吉光公司的性質,控辯雙方分別發表了意見。檢方認為,吉光公司實質上是鎮政府所創辦的企業;李成友的辯護人則認為,法律明確規定鎮政府不能注冊成立公司,吉光公司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均屬于民營企業,李成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經營活動可以對其作出黨紀、政務處分,但其行為不應評價為犯罪。
李成友被控貪污罪部分的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宣布5月12日將繼續開庭。
檢方指控鎮主要領導侵吞
應由鎮政府所得的項目利潤
今年63歲的李成友曾先后擔任原土們嶺鎮(現土們嶺街道)黨委書記、鎮長,九臺區委統戰部副部長,組織部副部長,九臺區民政局局長等職務。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于2025年4月被留置。
起訴書顯示,檢方指控,2006年7月,因華能吉林發電有限公司九臺電廠(下稱:九臺電廠)在土們嶺鎮籌建。時任該鎮鎮長李良國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由鎮政府出資10萬元注冊成立吉光公司,為九臺電廠解決零散用工問題提供服務。同月,吉光公司成立,由該鎮勞動保障所所長劉悅均擔任股東(持股60%)和法定代表人,該鎮武裝部部長劉文會擔任股東(持股40%)和監事,二人代鎮政府具體負責吉光公司經營管理,經營所得利潤由鎮政府所有。另在案證據顯示,鎮財政所出借10萬元供吉光公司注冊成立使用,手續辦完當天,該筆10萬元就從吉光公司賬戶中取出歸還鎮財政所。
2006年8月至2014年2月,李成友擔任土門嶺鎮黨委書記、鎮長后,劉悅均向其匯報吉光公司事宜。2008年1月,鎮財政所出資40萬元為吉光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手續完成后,40萬元返還鎮財政所。
2010年4月,李成友擅自決定將吉光公司股東變更為時任土們嶺鎮荒山村黨支部書記董艷慶、時任荒山村婦女主任呂春卉,并由董艷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至2016年4月,李成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吉光公司承攬九臺電廠煤底清理、植物養護和廠區保潔項目,侵吞應由鎮政府所得的項目利潤共計716萬余元,產生孳息125萬余元。
檢方認為,李成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是否歸政府所有成爭論焦點
庭審中,公訴人認為,吉光公司雖形式上是自然人擔任股東的公司,但實質上是土們嶺鎮政府為解決九臺電廠用工問題出資設立的,兩名股東、負責人均是鎮政府工作人員,登記住所也在鎮政府辦公樓,應當認定為鎮政府所有的企業。李成友利用吉光公司承接項目所產生的收益,自然屬于公共財物。
李成友的辯護人認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黨政機關一律不準用公款、貸款、自籌資金自辦或合辦企業。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在案證人證言也顯示,劉悅均曾到九臺工商部門咨詢過,鎮政府不能投資辦企業,也不能成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此外,土們嶺鎮政府未實際出資、在李成友利用吉光公司承接項目前未參與實際經營活動,該公司實質是民營企業。
庭審中,董艷慶出庭作證并向法庭陳述,2010年4月,他找到時任土們嶺鎮鎮長趙振江解決成立公司的事情,趙振江表示吉光公司要注銷,但還有合同要履行,干脆把吉光公司轉給董艷慶。后在劉悅均等人的配合下完成公司變更登記。
李成友的辯護人認為,退一步說,即使認為吉光公司在成立之初系歸鎮政府所有,但吉光公司在變更登記后,無論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均是民營企業。李成友借用吉光公司名義承攬項目,系個人投資、組織人員提供相應勞務,自負盈虧,這種經營模式實質上就是掛靠經營。李成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經營活動可以對其作出黨紀、政務處分,但其行為不應評價為犯罪。
李成友被控貪污罪部分的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宣布5月12日將繼續開庭。
本 期首席 編 輯 鄒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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