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強度、快節奏的技術研發領域,一些企業同時采用“彈性工作制”和“加班審批制度”來進行管理。
然而,當公司通過微信群、晚間會議等方式實質性安排員工加班,卻以“未經審批”為由拒絕支付加班費時,法律會如何認定?
勞動節臨近,4月28日,杭州中院通報近五年杭州法院勞動人事爭議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業與從業人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就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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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孫某是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師,不久前,升任算法部負責人,主要做語音識別技術的研發。
“正常全勤時間:早上9點半,晚上10點半。”孫某記得很清楚,領導不止一次在微信工作群里發過這樣的通知。群里同樣出現的還有“公司同事加班情況公示”。領導還貼心地表示,會給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工作日晚上開會更是“家常便飯”。釘釘打卡記錄著孫某每天的工作時長。
因個人原因離職后,孫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但仲裁結果不如預期,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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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法庭上,某智能科技公司拿出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認為在設有加班審批制度的情況下,加班必須走流程、經審批才能認定。即使孫某有打卡記錄,但沒經過審批,不能算公司安排的加班。
孫某提出,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里反復通知工作時間、安排晚間會議、表彰加班行為,“如果公司都不把審批制度當回事,怎么能轉過頭用它來拒絕支付加班費?”
法院認為,孫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例會紀要等證據,足以證明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孫某在工作日晚上參加公司會議,并在工作群通報嘉獎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員工。這些事實表明,公司確實存在安排孫某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客觀情況。
因此,對于孫某主張的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公司支付孫某在職兩年多的加班費,共計14萬余元。
“加班審批制度不能濫用。”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別強調,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果企業確實因為生產經營需要,并且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安排加班,就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足額支付加班費。
胡宇指出,部分企業實行加班審批制度,這屬于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范疇,本身沒有問題。但行使這項權利時,必須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不能濫用優勢地位來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公司通過微信群通知、會議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實質上已經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即便沒有走審批流程,加班事實依然成立。
“如果勞動者提供了確鑿證據,證明企業在休息時間安排了工作,那么企業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不能以‘未經審批’為由拒絕。” 胡宇表示。
加班審批制度不是一張可以隨意使用的“免責金牌”,技術研發也不應以犧牲勞動者健康為代價。企業想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重視人文關懷,為勞動者提供健康、穩定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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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潮新聞
編輯:郭強仔????
責編:李 鋒?
監審:丁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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