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中國大唐原總經理寇偉一審被判死緩)
2026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寇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寇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污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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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偉利用擔任云南省漫灣發電廠黨委書記、廠長,云南省電力工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云南電力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云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副部級領導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4億余元。
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寇偉離職后利用原擔任國家電網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905萬余元。
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寇偉利用擔任云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違規決定由瀾滄江水電公司為下屬多種經營公司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用于購買股票和投資證券,后投資虧損。為掩蓋違規擔保及虧損事實,寇偉伙同他人通過虛增交易環節方式套取云南瀾滄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電站建設資金共計人民幣1.38億余元,其中5593萬余元資金被寇偉等人非法占為己有,8261萬余元資金用于彌補前期虧損等,造成國有財產特別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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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寇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以及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寇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寇偉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馬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