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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
結婚十多年,林某覺得自己很幸福,老公阿軍白手起家開公司,收入豐厚,女兒活潑可愛。可不經意間,幸福“拐了個彎”,不見了。
去年年底,一次偶然的機會,林某發現家里一套長期用于出租的房子被換了戶主,還是個陌生女人。在林某的追問下,阿軍說了“實話”。原來,3年前阿軍發生過一段婚外情,來往半年多,女方逼著阿軍離婚娶她。阿軍思前想后,不愿意放棄家庭,提出和平分手,雙方爭吵多次,女方提出阿軍把那套公寓過戶給她作為補償。
林某吐槽:“結婚十多年,我上要孝敬公婆,操持家務,下要撫育女兒,還得時刻擔心老公的生意。小三半年就輕松賺套房,你說我還當什么老婆?早知道當年趁著年輕漂亮也當小三去,那套房是老公婚后買的,按理說也有我的份,我能向小三討回來嗎?”
【解析】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房產并贈與他人的行為屬侵犯了另一方權益的行為。因此,在離婚時,如有證據證明房產是夫妻出資購買的,可以請求法院把贈與的房子要回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注意】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所得的收入或財產(作過財產約定的除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不能單方贈與他人。受損害的配偶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訴訟權利予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論】丈夫給小三的分手費,原配老婆有權要回來

粵港澳大灣區
肖斌棠 律師
聯系電話:1803320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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