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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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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行政判決書判決主文為"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的,其具體內容應結合判決書全文確定。判決書確認被執行人市政府、管委會應在該行政判決書生效后,履行行政職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妥善解決涉案兩公司在涉案工業園內的管道燃氣經營權的爭議,并確定經營地域的具體范圍,可認定"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內容具體、明確。至于市政府、管委會如何履行此項行政職責,作出何種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由該機關研究決定,人民法院不能代其作出行政處理。故不能因為上述生效判決未寫明行政機關應如何履行行政職責、作出何種行政行為就認定裁判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另訴解決。
——(2019)粵執復734號,合議庭:胡志超(承辦人)、楊明哲、余煒川;法官助理:吳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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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民事判決的第一判項為被執行人限期交樓,第二判項為被執行人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此兩條的關系并不是本金判項和利息判項的關系,故不應將該違約金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一般債務利息,而應視為獨立的金錢債權。
——(2019)粵執復897號,合議庭:胡志超(承辦人)、楊明哲、余煒川;法官助理:吳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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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應當盡可能地將使用上有密切聯系的財產整體處置,以避免降低財產整體使用價值、影響拍賣價款總額。執行實踐中,執行法院可根據執行標的物的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決定是否合并拍賣。
——(2020)粵執復27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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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只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抵押登記,未同時對地上建筑物進行抵押登記,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均確認土地進行抵押時已有地上建筑物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關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關于"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等規定,對該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的效力應及于該地上已有建筑物。
——(2020)粵執復86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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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同時明確表示如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不同意抵押人繼續出租抵押物,此種情況下,抵押物租賃不能成為實現抵押權的限制。拍賣該抵押財產時,承租人以存在租賃關系為由提出帶租拍賣申請,該權利繼續存在將對設定在先的擔保物權的實現產生不良影響,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承租人由此而受到的損失應另行向出租人主張。
——(2020)粵執復96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6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時,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應先明確該次債務人提出的異議性質。如是在執行法院履行通知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的異議,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該次債務人不得執行,且對其所提異議不進行審查,此為法律所規定的次債務人在到期債權執行過程中所享有的程序性異議權利。如是在執行法院履行通知規定的異議期限之后就債務金額等提出的異議,實質是作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要求其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其所提異議進行審查。針對次債務人在前述履行通知所規定的期限之后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以提出異議已超過通知時限為由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的,該裁定沒有區分次債務人上述兩種異議權利的性質,應當予以糾正。
——(2020)粵執復127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7
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不能分割的不動產的處置,司法實踐中存在按份額拍賣和整體拍賣后保留共有人相應份額的拍賣款這兩種處置方式。執行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及該不動產具體情況選擇以何種方式拍賣。若執行法院認為按份額拍賣可能減損共有物的變現價值,從最大限度實現財產價值的角度出發,決定采取整體拍賣,并對共有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給予保護,且對其應享有的拍賣款予以保留,此時被執行人主張改為按份額拍賣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138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8
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訂的債權文書中,既有債務人同意放棄抗辯權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表述,也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約定,則根據該債權文書內容不能認定債務人同意放棄訴權,接受強制執行。但雙方當事人另行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該公證書明確記載債務人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無須經過訴訟程序的,表明債務人做出了明確的放棄訴訟權利、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因此,該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020)粵執復140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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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涉及三方當事人和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三方當事人包括質權人、出質人、次債務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是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的質押法律關系,及出質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若仲裁機構僅審理質權人和出質人之間的借貸及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關系,并裁決質權人的質權成立、對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而對出質人和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未進行審理,亦未裁決次債務人是否應當向出質人履行債務、履行債務的金額及期限,此時,根據該仲裁裁決,僅能確認質權人對出質人享有應收賬款的優先受償權,并不能直接推斷出質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請求權業已確定、次債務人當然對出質人負有金錢債務。執行法院在執行上述生效仲裁裁決過程中,次債務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裁定認為仲裁機構已經裁決次債務人對出質人負有到期債務,從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三款"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屬于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糾正。
——(2020)粵執復14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10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期執行但未提供正當、合法的理由, 執行法院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裁定拍賣被查封土地,既有利于快速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又能盤活被執行人資產、減少遲延履行利息,應予維持。申請執行人主張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中止執行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17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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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已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僅請求糾正限制消費措施的,在其納入失信名單的狀態未經法定程序變更之前,不應予以支持。
——(2020)粵執復399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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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執行中,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具體數額明確,或者所確定的計算方法能夠計算出具體金錢給付數額的,即可認定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明確。案涉執行證書對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行權費"、"違約金"等費用均確定了明確的計算基數和計算公式,對于計算公式所涉"股票收益權轉讓日"、"違約情形發生之日"等計算起始日期亦可根據涉案合同約定的內容及合同締約方的履約情況進行客觀認定,即在執行程序中,能夠根據該執行證書確認的計算方法計算出明確的金錢給付數額,被執行人主張該案公證債權文書"給付內容不明確"應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401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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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案件執行期間,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需證明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前述變更,并應對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負有舉證責任。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要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409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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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關于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并在中止執行期間停止處分性措施的規定,目的在于停止對涉案財產的處分措施以避免仲裁裁決被撤銷后的執行回轉問題,應適用于案件處于正常執行狀態時。若案件已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則無另行裁定中止執行的必要。且該規定所涉處分性措施主要針對涉案財產,不同于適用對象為"人"的限制消費措施,執行法院在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理期間,對單位被執行人及其相關人員繼續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并不違反上述規定。復議申請人以此主張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409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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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債權受讓人在該案執行完畢結案后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因其變更申請未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依法不予支持,受讓債權的實現應另循其他途徑解決。
——(2020)粵執復479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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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承包方基于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享有的法定優先權,該權利雖然不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是否載明享有而取得,但必須經由承包方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超過法定期限的,承包方在執行程序中要求優先受償被執行人財產,不予支持。
——(2020)粵執監11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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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執行法院先后對同一被執行人持有的同一公司的股權進行凍結,但合計凍結的股權數額未超過被執行人持有的全部股權數額,且協助凍結部門未在凍結時間在后的執行法院的送達回證上注明屬輪候凍結的,該執行法院無需等待凍結時間在先的執行法院處置完畢,即可拍賣其凍結的股權。
——(2020)粵執監1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法官助理:曾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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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必須滿足"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這一前提條件。若被執行人尚有財產待執行法院處置,在財產處置完畢前無法知曉其現有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能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待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另行申請追加。
——(2020)粵執監31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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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提出涉案債務涉嫌詐騙犯罪、公安機關正在刑事偵查的抗辯并未得到支持,同時被執行人無證據證明已對涉案債務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執行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案件中止執行的,應予以糾正。
——(2020)粵執監39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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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前向優先購買權人履行相關通知義務的前提是,該優先購買權人的資格已經執行法院確認,是確定的、已知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訴人未按照執行法院有關通知要求提交材料申請確認其優先購買權人資格,在此情況下,主張執行法院拍賣涉案財產未盡到通知義務、使其喪失優先購買權機會,并以此請求撤銷拍賣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監40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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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連同協助執行通知書一并送達協助執行人,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僅送達給案件當事人而未送達給協助執行人的,不能對協助執行人發生實際的查封、扣押、凍結效力。
——(2020)粵執監41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大灣區
肖斌棠 律師
聯系電話:1803320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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