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問題是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農業問題中的核心問題,菲律賓作為二戰后新成立的國家,土地問題長期成為困擾其經濟良性發展的頑疾,因此,菲律賓在獨立之初的五十年代,在美國的支持下,開展了全面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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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的土地問題和亞洲大多數國家一樣,即真正負責耕種的農民大多沒有土地,他們只能依靠租賃地主的土地來獲得少量糧食,卻承擔了80%以上的稅賦,致使菲律賓農民極度貧困,矛盾較為突出,因此菲律賓的土地改革主要圍繞土地權歸屬和土地生產利益分配兩方面來開展,具體上,菲律賓主要采取了以下改革措施:
一、限制地主的土地上限
菲律賓國會出臺法律規定,地主最多可以保留邊界相連的可耕地300公頃,超過的土地必須對外出售。菲律賓希望通過這項法律,將地主擁有的土地限制在300公頃以內,從而迫使地主將多余的土地出售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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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執行過程中,狡猾的菲律賓地主卻巧妙地避開了這條法律的限制,讓自己擁有的土地上限遠遠超過了300公頃。即菲律賓地主將這些原本相連的可耕地在一些不利于耕種的狹長地帶分割開來,將狹長地帶出售給農民。如此,原本相連的土地即分割成了兩塊土地,多番操作之下,原本法律的規定也就成為了一紙空文。而實際上,即使是那些土地質量極差的狹長地帶,農民也沒有足夠的資金可以購買,他們往往成為了表面上的土地持有者。
二、谷物分成
為確保農民在租賃地主的土地進行耕種時能夠獲得合理的收入,菲律賓在1954年出臺了谷物分成租佃法,這項法令規定,佃戶可以在任何收獲季節之前向地主聲明要求長期租地,從而避免農民長期成為沒有穩定租賃權的臨時佃戶。這就是類似現實生活中的《勞動合同法》,一旦勞動者在該企業工作了一定年限,就可以要求企業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這里,勞動者替換成了農民,企業則替換成了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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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法令繼續規定,在長期租地條款中,農民可以交付固定年租,但年租數量最高是在扣除生產成本后前三年平均產值的25%,而在這之前,農民往往需要繳納全部產值的50%以上。這相當于在現實中給予了農民最低收入保障。
然而在菲律賓社會中擁有強大資源的地主,有各種方法來避開這種法律,或者使這部法律難以得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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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地主可以直接聯合當地各種力量,對農民實施打擊報復,迫使其放棄谷物分成租佃法中的各項權益;或者對要求長期租地的農民,采取民事訴訟,控告他們違反了之前的租約,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由于大多數農民無錢聘請律師參與訴訟,也沒有能力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大多數情況下,在面臨地主的起訴時,只能束手就擒。即使個別農民能夠尋求到免費的法律援助時,地主們馬上又能轉變策略,將民事訴訟改變成刑事訴訟,這樣一來,農民如果要應訴,又得去尋找其他法律援助人,在這期間,地主往往還會勾結當地的公權力,對農民進行恐嚇,讓農民知難而退。在實際案例中,菲律賓的公權力機關往往也會選擇與有勢力的地主合作,而不是和一無所有的農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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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農民組織
菲律賓在1963年出臺了新土地購買法,以限制地主擁有的土地最高限額后,緊跟著又出臺了另一項法律,即成立菲律賓的農民組織,菲律賓希望用這種措施來提高農民對地主的談判力量,從而提升農民的收入。然而菲律賓國會并沒有為這些組織的成立提供必須的資金,各地的地主也通過各種途徑來阻止這些農民組織的成立,因此實際上這項法律最后和其他改革法律一樣都成為了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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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的土地改革,完全可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來形容,各項改革制度最后基本都被狡猾的地主玩壞,農民依舊貧窮,從而失去了改良土地的動力,而地主也不愿意增加投入去推動菲律賓農業的改良,因為在不增加投入的情況下,地主便已經能夠坐享其成。菲律賓在經歷了50—60年代的改革之殤后,基本失敗,至今土地問題依然是阻礙菲律賓經濟良性發展的重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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