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律師調查令辦法》,是回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司法需求、順應人民法院審判實踐需要的重要辦法。”10月18日上午,在江西高院三樓視頻會議室召開的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新聞發布會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柯軍介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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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律師調查令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明確調查令的申請主體和訴訟階段,突出保障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訴訟權利。
對于當事人是否能夠申請律師調查令,各地做法不一。為此,《律師調查令辦法》明確,只有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包括社會執業律師、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實現了申請主體的全覆蓋。
二是明確律師調查令的操作程序,突出提升民事案件訴訟效率。
《律師調查令辦法》是代理律師申請、人民法院審查簽發調查令及協助調查人配合調查取證工作三個階段的操作指南。該辦法對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詳細規定,方便律師提出申請。
三是明確律師調查令參與主體的權責,突出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律師調查令是人民法院簽發的法律文書,具有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為此,《律師調查令辦法》明確,律師應依法申請、合理使用調查令,濫用調查令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接著,柯軍進一步說,江西高院將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律師調查令辦法》落地見效,為人民群眾參與訴訟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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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上,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省司法廳、省律協有關人員還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徐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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