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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金融資產減值的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主要由原準則的已發生損失模型更改為預期信用損失模型。
已發生損失模型:現行的已發生損失模型要求,只有當存在客觀證據表明資產已經發生減值時,企業才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并確認減值損失。
預期信用損失模型:反映更多的前瞻性信息(如宏觀經濟的預測),接下來要描述的三階段模型就是預期信用損失的一般模型。
為了方便理解,三階段模型的每一個階段都對應現有準則下的壞賬計提方式進行類比。
02 第一階段
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并未顯著增加的金融工具。
簡單來說就是風險較低的金融資產,比如保證金、代收員工的代墊款等。這類資產一般在其他應收款核算,在原先的減值方式里,一般作為低風險組合的方式計提壞賬。
減值的確認:12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
也就是說:屬于第一階段的金融資產,我們只需要預計未來12個月內可能發生減值的情況即可。
03 第二階段
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發生顯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未發生信用減值。
簡單理解就是,現在還沒發生減值。但是有發生減值的可能,比如超過信用期的應收賬款等。
減值的確認: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
如何理解第二階段:此階段可以類比我們原先用賬齡法計提應收賬款壞賬。這部分的應收賬款實際上并沒有發生信用減值,但是可能超過了信用期,比如30天的信用期。客戶1年以上都還沒付款。
04 第三階段
在資產負債日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工具。
減值的確認: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
一般來說,這一階段的金融資產可以類比原準則下,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部分。比如客戶破產或發生訴訟等。
05 總結
只要自初始確認起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有顯著增加,無論是否存在客觀減值證據,企業都應該確認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即使自初始確認后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無顯著增加,企業也要確認報告日后12 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
新準則下企業可能需要計提更多的減值準備,并且計提減值準備的時點也更加早。
參考文獻:
1、張姍姍. 金融工具減值:從已發生損失模型到預期損失模型[J]. 中國注冊會計師, 2015(07):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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