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益玉)近日,我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要求賠償十倍價款的訴請。
原告張某之妻于2016年注冊經營一家淘寶店,經營范圍主要包括梅花鹿茸等。2020年3月,吳某以在張某夫婦的網店中購買的梅花鹿茸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梅花鹿茸為由起訴張某之妻,要求其賠償貨款的十倍。原告張某作為其妻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庭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通過該案,張某發現了商機,在總結了吳某敗訴的經驗教訓后,張某作為原告在不同法院提起了幾十起同類索賠訴訟。本案中,原告張某在被告淘寶店鋪中購買了多份冬蟲夏草,購買時未要求被告出具質檢報告及產地證明書等。簽收當日原告提出自己收到的貨物并非冬蟲夏草,原告在退貨并收到被告的退款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對價款予以十倍賠償,共計四萬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關于“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消費者,而消費者應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群體。故本案的焦點是原告在購買案涉商品時是否符合“消費者”的身份。原告作為之前經營同類商品的賣家,對此類產品的各項規定、以及產品的真偽、質量、產地應相當熟悉,從原告收貨后的表現來看,原告對上述問題也相當重視,但原告購買前卻未要求被告出示相關證明,反而在收貨后以被告無上述證明,有質量問題為由向被告提出索賠;因原告之前經營過該同類商品,自己有熟悉的進貨渠道,若現在確需消費購買,從以前的進貨渠道購買,價格應比從其他人的淘寶網店更低廉,其真偽、質量也會更令原告放心,通過類案檢索,顯示原告近兩年在不同法院提起過大量同類索賠訴訟,一方面說明原告需要的劑量比較大,超出一般消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原告舍棄之前的進貨渠道或正規的藥店,而一再在買到自己認為的假劣商品的不同淘寶網店多次購買,顯示其系故意購買此類商品,意圖索取賠償,故應當認定原告為“職業索賠人”,而非“消費者”,不應適用關于“價款十倍賠償”的規定,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根據相關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職業索賠人,是指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為由,進行購買或接受服務,從而進行索賠牟利,并以此為職業的人。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打假已經衍生成為一種營生,一種賴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維權為手段、索賠為目的的職業打假群體。職業索賠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詐勒索之實。此外,職業索賠目前正呈現團伙化、年輕化、產業化等趨勢。職業索賠人的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敲詐勒索,有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既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要關閉那些根本不以生活需要為目的的職業索賠人牟利的渠道,同時要打開獎勵舉報之門,鼓勵社會公眾通過假冒偽劣獲得相應獎勵,對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則應該通過行政、刑事手段予以治理和打擊,而不是通過職業索賠人“以惡治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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