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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賠償項目對比
(1)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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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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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復賠償項目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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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賠償項目可以明顯看到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競合時,該如何賠償是受害者最關心的事情,我們從法律規定和案例分析來看具體賠償情形。
二、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六點:
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已廢止)
(三)參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
勞動者因安全生產事故或患職業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如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勞動者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在本質上相同,應當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扣除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
若相應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數額,則不再支持勞動者相應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請求。
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勞動者的工傷系第三人侵權所致,即工傷與人損競合時,醫療費用已經明確規定不能重復賠償。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六點雖然已經廢止,但實踐中廣東省法院仍然參照該座談會紀要,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不能重復賠償。
同時參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十五條,哪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勞動者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在本質上相同,需要結合具體案例來總結。
三、基本案情
(一)案例一:喪葬費不得重復賠償
案號:(2021)粵06民終4123號判決書
法院認為,一次性喪葬補助金與喪葬費均屬于對喪葬費用的補償,故黃某、祝某在(2020)粵0605民初13799號中已經獲得賠償的喪葬費用27392.25元[(46784.5元+8000元)×50%]應當在本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當中予以扣減。
石某上訴主張喪葬費用應當予以扣減有理,本院對其意見予以采納。
(二)案例二: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重復賠償
案號:(2021)粵06民終5838號判決書
法院認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數額的問題。
上訴人上訴主張被上訴人已通過第三人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得賠償,被上訴人無權再次主張。被上訴人則稱工傷責任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不應相互抵扣。
本院認為,因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法律基礎不同,賠償主體不同,被上訴人先獲得侵權賠償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于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重復享有。
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與誤工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傷者可以兼得,原審法院將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抵扣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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