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晶律師 | 來源:9C資本力
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案件中,經常上演股東互相罷免對方人員的橋段。有的股東會提案罷免董事,有的股東則提案罷免董事長。
罷免董事和罷免董事長,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盡管只是一字之差,但區別還是很大的。
一、效力和力度
要區別兩種罷免的效力和力度,只需要明確一點,董事和董事長之間,是什么關系。
一個公司中,董事會由若干名董事組成,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董事不一定是董事長,但董事長必然是董事。
也就是說,成為董事是擔任董事長的前置和必要條件。
如果某人被罷免了董事,那他就不可能再擔任董事長,如果他原來是董事長,那這個身份會自動失去。
但是,如果某人被罷免了董事長,那他的董事身份是不受影響的。他還是董事會的成員,在董事會表決時,還有一票的表決權。
可見,罷免董事比罷免董事長,效力要更強,力度要更大。
二、決策機構
1.董事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所以,罷免董事的決定權,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
2.董事長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所以,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罷免董事長的決定權可能在股東會,也可能在董事會,具體要看公司章程是怎么規定的。
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則很明確,罷免董事長的決定權就在董事會。
三、罷免程序
罷免董事,需要提請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并履行相應的會議召集、表決程序。
罷免董事長,需要看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要看章程是怎么規定的。首先看決定權在股東會還是董事會,然后履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召集、表決程序。如果章程對董事長的產生,還有其他特殊要求(比如:董事長必須由某股東指派的董事擔任,或者:董事長任期內不得無故罷免),也要嚴格遵守。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履行董事會的召集、表決程序即可。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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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作者:李晶律師,9C資本力聯合創始人、俱時律師事務所股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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