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會昌縣推進縣、鄉兩級消安委和消防所實體化運行有效補齊基層消防安全監管短板.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人社局發布《2022年下半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公告》,會昌縣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和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消防所的14名事業編制人員也被納入招聘范圍。這批“帶編”的人員招聘回來之后,將全部分配到縣、鄉兩級消安委和消防所,專職從事基層監督執法工作,有效提升城鄉消防安全均等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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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監管迫在眉睫
“會昌縣總人口53萬,縣域呈南北狹長型,鄉鎮較多,這兩年經濟發展較快,特別是隨著珠三角、大灣區產業轉移,一批工業園區、化工園區等都在鄉鎮落戶,與此同時鄉(鎮)農村消防安全‘低設防’的問題卻愈加凸顯。”
該縣前兩年就意識到這些矛盾問題,縣委、縣人民政府專門組織開展調研分析,從近年來火災數據統計情況看,84%的火災和100%的人員傷亡火災發生在廣大鄉(鎮)農村地區,基層末端“小火成災”和“小火亡人”的風險較高。調研發現,這些風險和問題的原因主要是,鄉(鎮)農村“三合一”和“九小”場所數量龐大,區域性火災隱患較為突出,加之鄉(鎮)農村公共消防服務供給不足,缺乏專門消防安全監管機構和專職人員,消防監管力量薄弱,基層末端消防監管“最后一公里”仍未打通。
為此,該縣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印發了《進一步加強基層消防監管力量建設的實施方案》,要求各地高度重視基層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增加事業編制人員充實一線消防監管力量,建立健全“鄉(鎮)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所—農村(社區)消防服務站”三級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切實解決鄉(鎮)、城市社區消防工作組織“缺位”、綜治網格消防工作“虛轉”以及工作難以落實等瓶頸性問題,不斷推進實現城鄉消防監管服務均等化。
全面搭建基層消防監管力量體系
會昌縣按照“職責清晰、標準明確、人員落實、保障到位”的原則,建設并實體化運行“兩委一所一中心”,全面構建覆蓋城鄉的基層消防監管力量體系。
“兩委”,就是實體化運行縣、鄉兩級消安委,充分發揮消防安全委員會平臺調度作用,細化成員單位職責清單,建立健全聯席會議、督導檢查、工作考核、督辦函告、約談警示、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落實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有機制的“四有”要求,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年度預算管理。目前,縣消安委按已明確的成員單位和相關人員繼續運行;針對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消安委建設,縣人民政府專門下發了《關于印發鄉鎮消防所及消防安全委員會有關職責制度的通知》,制定了3類工作職責,8項工作制度,并明確各鄉(鎮)、社區主要領導擔任主任,也實現了實體化運行。
“一所”,即組建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消防所。在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設立消防所,辦公場所設在政府專職消防隊或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至少滿足5人以上的辦公條件。設所長1名,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領導擔任;設消防安全監督員2名(其中1人擔任副所長),從現有空編或現有事業編制人員中招聘或明確專職從事防火工作;設消防安全管理員3名,由對外招聘的消防文員擔任,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保障好人員和經費。主要承擔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防火業務工作。目前,該縣掛牌成立了19個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消防所,全縣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實現了全覆蓋。
“一中心”,即成立縣級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在縣消防救援大隊設立內設機構“消防安全服務中心”,設主任1名,由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兼任;設工作人員2名,由縣防災減災中心消防救援勤務股新招聘2名事業編制人員擔任;設專職文員2名,由縣消防救援大隊對外招聘消防文員擔任。主要承擔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防火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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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做實基層消防監管工作
“光搭架子還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基層防火監督工作最終還是要靠人去做”,宋昶辰告訴記者,“消防監督人員既要招得來、留得住,還要干得了,不是隨便誰都能做的”。
為此,該縣曾經考慮了很多種模式,比如用鄉鎮綜合執法大隊人員來兼職,但實踐中,他們的任務也非常重,往往很難兼顧,而且防火監督的專業性太強,大部分不能勝任。最終縣委、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下決心從其他系統勻出一批事業編,專門給消防監管任務相對較重的建制鎮、城市社區管委會基層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其它鄉根據任務需要逐年解決,并招聘專業的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安全服務中心和消防所。
如今,縣消防安全服務中心配備2名事業編制人員,主要承擔縣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消防所日常由縣消防救援大隊管理指導,辦公經費由鄉鎮全額保障,主要承擔鄉鎮、城市社區管委會日常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消防所設所長1人,由鄉鎮分管消防工作的班子領導兼任;配備2名事業編執法人員,由市人社部門統一招聘,明確與消防安全管理相適應的專業、學歷條件和工作時限,專職從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執法人員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并保持隊伍穩定。
此外,會昌縣人民政府出臺文件,明確消防所的5類工作職責、4項工作制度,確保機構依法依規實體化、標準化運行管理。特別是通過“賦權+委托執法”模式,使所有在編工作人員既有省級政府明確下放的消防監督管理權,又獲得了縣消防救援大隊委托的行政處罰權、提請行政處罰權,初步探索出了一條“縣培土、鄉出秧、大隊管育護城鄉”的基層消防安全監管新路子,有力提升該縣鄉鎮消防安全治理水平。(會昌縣消防救援大隊:李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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