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年10月11日21時許,張某進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漢濱城區某路段處,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張某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值為139毫克。
【案例二】
2022年10月22日21時許,石某靜飲酒后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漢濱城區某路段處,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石某靜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值為207毫克。
【案例三】
2022年10月17日20時許,楊某歡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漢濱城區某路段處,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楊某歡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值為155毫克。
【案例四】
2022年9月10日21時許,關某龍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346國道1694公里+200米處,與一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關某龍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值為199.9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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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張某進、石某靜、楊某歡、關某龍的違法行為作出拘留處罰。下一步,將對4名交通違法人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月7日,上述四名違法行為人均已被執行拘留。漢濱公安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請駕駛人吸取教訓,切不可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下一步,漢濱公安交警將進一步嚴查嚴懲各類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努力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和諧安全穩定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漢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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