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女子坐網約車將13000元的鞋子落在了車上,司機妻子見到一雙女鞋在自駕車里,頓時心生懷疑,無論丈夫怎么解釋,妻子都不相信,一怒之下竟然把價格不菲的鞋子給扔了。后失主來電話索要,妻子還以為是丈夫請的托,認為兩人是在演戲糊弄自己。
(案例來源:愛青島)
廣大女性網友們,如果你在丈夫的車里,發(fā)現了一雙精致的女鞋,你會作何猜想?同事的?還是出軌了?
放在普通家庭確實值得懷疑,但如果男人開的是網約車、出租車,那乘客落東西卻是很普遍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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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吳女士在丈夫的車上,發(fā)現了一雙漂亮的女鞋,于是心生懷疑,便詢問丈夫鞋子的來歷。丈夫見狀向吳女士解釋,這雙鞋是前兩天一名女乘客拉下來的,還沒來得及取走。
但吳女士根本不相信丈夫說的話,拿起鞋子就離開,并聲稱要把鞋子扔掉。丈夫無奈只能打給失主,讓她幫忙跟他的妻子解釋清楚。
沒過多久,吳女士就接到了失主丈夫的電話,對方稱,自己是鞋子主人的丈夫,前兩天自己的妻子,不小心將鞋子落在了車里,因為這幾天工作忙所以還沒有取走,希望吳女士不要誤會。
但吳女士認為,這是丈夫請來的托,是幫他開脫的,于是沒好氣地說道,自己已經把鞋子扔掉了,讓他自己去找。
聽到吳女士的回答,男子頓時急了,急忙告知吳女士,那雙鞋真是他妻子的,而且還是價值13000元的進口貨。
原來,前不久,男子的妻子仇女士,確實買了一雙價值13000元的LV鞋,但因價格昂貴,因此平常都會帶備用鞋,用于辦公時穿。
事發(fā)當天,仇女士上班叫了網約車,上車后就換上了備用鞋,但下車時一著急,就把LV鞋落在了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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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工作忙的緣故,一直到下午仇女士才發(fā)現,自己的鞋沒了,經過一番回憶,終于想起來是落在了網約車里。
于是趕緊聯(lián)系平臺,而平臺告訴仇女士,司機上午就已經發(fā)現鞋子,而且進行了備案,因此她可以隨時聯(lián)系司機取鞋。
于是仇女士將此事告訴了丈夫,并讓他聯(lián)系司機取回鞋子,于是兩人約好時間地點,當天仇女士的丈夫,早早的來到約定地點等待。
但等了近一個小時也不見司機過來,這時他接到了司機的“求救”電話,于是就有了仇女士的老公,給司機妻子吳女士打電話解釋的一幕。
經過一番解釋后,見吳女士依然不肯歸還鞋子,于是仇女士的丈夫就報了警。民警得知情況后,立馬要求吳女士找出鞋子,在民警的呵斥下,本應扔掉的鞋子竟然奇跡般的回來了。
對此吳女士解釋道,她以為鞋子是乘客不要的舊鞋,所以才把鞋子扔掉,而且鞋子也是剛從垃圾桶里翻出來的。
對此仇女士并不相信,自己剛買的鞋還沒穿幾次,怎么看都不像舊的,分明是吳女士見“鞋”起意,想要占為己有,所以才會狡辯。
大家覺得仇女士的鞋子,真的是扔了之后撿回來的,還是被吳女士藏起來的呢?(文中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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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撿到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本案中,網約車司機發(fā)現仇女士的鞋子后,第一時間在平臺進行備案,足以表明對于鞋子,主觀上想要歸還失主,因此司機的做法不僅正確,而且值得提倡。
2、如果吳女士真把鞋子扔了,應當賠償仇女士的損失。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撿到東西不僅要歸還失主,還要妥善保管,這不是道德要求,而是法律規(guī)定,是拾得人應當履行的義務。而且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吳女士在聽到丈夫的解釋和仇女士丈夫的電話后,依然選擇扔掉鞋子,屬于故意,如果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進行賠償。
當然,法律不僅規(guī)定的義務,同時還有權利,如果遺失物是易壞物品,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支付為保管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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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吳女士將鞋子占為己有,拒不歸還則構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案中遺失的鞋子,其所有權人依然是仇女士,網約車司機只是暫時代為保管,因此如果司機的妻子吳女士,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鞋子占為己有,拒不歸還的,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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