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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則有關寧夏餐飲飯店協會設置1名會長、89名副會長的消息受到廣泛關注并引發公眾質疑。
據公開報道,該協會于2025年4月發布的換屆選舉結果顯示,協會共選出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0人、副會長28人,新增補副會長42人。然而,在2026年1月9日協會三屆二次大會上,其又新增補9名副會長,這89名副會長中還不包括10名名譽副會長。
2026年1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聯合調查組發布通告稱,針對該協會在換屆選舉中出現的負責人超額配置等問題,自治區商務廳會同民政廳、市場監管廳等部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并約談了協會負責人,開展全面調查。經初步調查核實,該協會換屆選舉負責人超額配置,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選舉結果無效。自治區民政廳已依法向該協會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整改。
記者檢索發現,這種情況并非個例。在一些協會商會,各類“副會長”掛名人數近百人;“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久榮譽會長”等花式頭銜“通貨膨脹”……這不禁讓人疑惑:行業協會的負責人配額是否有固定標準?為何會出現“一人掌舵、八十九人輔位”的現象?
一家省級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在不同行業協會甚至同一協會中,各個副會長的角色差異較大,副會長大多屬于‘掛名’性質,具體權責并沒有統一標準,全由各協會自行規定。”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根據2024年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范文本》,設立常務理事會的行業協會,負責人總數(包含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且最多不得超過40人。
除了國家層面的統一要求,各省份也會結合實際出臺細化規定。如寧夏規定行業協會“負責人指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且“負責人總數不少于5人,最多不得超過40人,且為奇數”;山東則規定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過20人。
既然數量有明確上限,為何實際運行中,仍有協會出現“超額配置”的情況?
從實際運營來看,多數行業協會日常運轉大多依靠會員會費、企業贊助等自籌資金。上述工作人員坦言:“在企業或個人無違規失信記錄的前提下,將行業內的龍頭企業、有實力的商戶負責人吸納為副會長,能提升協會的籌款能力,保障各項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此外,一個行業協會下通常有不同的子行業,如餐飲行業有堂食、外賣、火鍋、快餐等細分領域。為了平衡各子行業的訴求,協會通常會在各個領域都設置副會長的名額,讓協會決策更貼近行業實際。”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對于相對應的個人和企業而言,“副會長”這一頭銜的吸引力更是不言而喻。“這些頭銜不但可以顯著提升個人或企業的行業形象和公信力,還能快速拓展行業內人脈資源。”該工作人員直言,有了這一身份背書,企業在行業圈層里“更好辦事、更易立足”,“這也是副會長席位常年競爭激烈的關鍵原因”。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彭超對記者表示,行業協會作為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而成立的社會組織,其負責人的產生由其章程規定,具有一定靈活性,但也需筑牢規范發展的底線,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彭超解釋,行業協會是社會團體的一種類型,因此應當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在行業協會申請成立登記時,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章程草案。監管部門應當監督協會嚴格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包括選舉協會負責人。
彭超指出,過去對社會組織存在一定的“重登記、輕監管”的問題。“實際上,現行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各類監管主體的職責規定是清晰的。”他舉例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做了明確的規定,一些地方的社會組織監督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對行業協會的監管職責。“要更好劃分和銜接相關部門對協會的日常監管職責,關鍵是要建立并落實社會組織信息共享機制、監管部門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完善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強化全鏈條協同,實現穿透式監管。”
當前,有天津、湖南等13個省市和20多個地級市出臺實施了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彭超建議,可借鑒地方實踐經驗,促進全國層面的統一規范。“國家層面可考慮出臺實施有關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任職管理辦法,規范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促進全國行業協會商會健康有序發展。”彭超說。
除了外部監管,行業自律同樣重要。“在行業發展的過程中,也應根據行業發展需求和企業訴求,及時研究制定維護行業發展秩序的自律規約。行業協會可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會員企業行為,積極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規范健康的行業發展秩序。”彭超補充道。
原標題:《“一人掌舵、八十九人輔位”引發公眾質疑,一個行業協會為啥有80多個副會長?》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工人日報 秦亦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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