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個偷梁換柱”,浙江義烏,男子花40萬買了勞力士手表,宿醉后次日起床,發現竟成了高仿貨。經過調查,原來是交往一個月的女友,怕男子無法承擔她的高消費,為了分手前撈點好處,于是花2300元買了一塊假表,進行了掉包。
(案例來源:浙江普法)
馮先生在義烏從事電商領域的工作,因為需要經常約談客戶,為了能夠彰顯身份,他花了40萬重金買了一塊勞力士。
事發當天,他與朋友聚會,因為高興所以喝了不少酒,但多年的從商習慣,他從來不會讓自己喝到失去意識。
聚會結束后,回到家簡單洗漱過后,馮先生就躺在床上睡著了。
可第二天起床后神奇的一幕發生了,馮先生戴上手表后,感覺重量不太對,明顯變輕了許多,而且之前剛剛好的表帶,也變得寬松了。
這塊表,馮先生買了半年之久,除了睡覺其余時間一直戴著,所以非常熟悉,哪里有劃痕、哪里有磕碰他都一清二楚。
他敢肯定,這個表肯定不是自己的,絕對是被人掉包了,于是趕緊前往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果不其然,現在馮先生戴的表是高仿貨,拿到結果后,趕緊報了警。
那么到底是誰掉包的呢?首先,昨晚喝酒時,表一直戴在手上沒有摘下來過,而且自己也沒有喝酒,不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從自己手腕上拿走。
退一萬步說,就算自己喝醉了意識不清晰,但在場的朋友,哪個不是家財萬貫,這個表根本入不了他們的眼,因此排除當天一起喝酒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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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讓他繼續回憶,還有沒有其他可疑的地方,這時馮先生突然想起來,當天晚上回到家,他倒頭就睡,但他隱約記得,女友周某曾來過他家,但早上起來時,女友卻不在了。
根據馮先生的回憶,民警調查監控發現,凌晨三時左右,周某確實來過馮先生的家里,而且離開的時候,怕吵醒他,還特意脫了高跟鞋。
雖然不愿相信,但就目前看來,周某的嫌疑最大,為了讓她主動自首,馮先生打電話騙她說:“如果表是你拿的,趕緊拿回來,我不追究,這個表上面全是你的指紋,只要報警你肯定跑不了”
但周某以為馮先生這是在釣她,所以一口咬定自己沒拿,眼見周某不為所動,案件也一時間陷入了僵局。
但三天后,神奇的一幕又發生了,馮先生出門時發現門口有一個快遞,打開一看發現,里面竟是自己丟失的手表。
隨后馮先生將此事告知了民警,而周某也向警方,交代了作案的過程。
原來,兩人剛剛認識時,馮先生就跟周某炫耀過,說他的表可以買下一輛跑車,但相處后發現,馮先生生活比較檢點,并不像有錢人,因此她怕馮先生的財力,無法承擔自己的高消費,于是決定分手前,給自己撈點青春費,所以才打了手表的主意。
事后當天下午,她就去了青島,得知馮先生報警,而且告知她,手表上全是自己的指紋時,害怕坐牢,所以找了個跑腿把手表送了回去。(文中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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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同時構成入戶盜竊。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變為自己占有的行為。本案中,周某通過高仿貨掉包馮先生手表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同時,周某進入屋內時,就已經帶有掉包的主觀意圖,屬于為了實施盜竊而入戶的情形,因此構成入戶盜竊。
對于入戶盜竊,并沒有數額限制,只要帶著盜竊的主觀目的,實施了盜竊的客觀行為,不論是否得到財物都構成入戶盜竊,如果沒有得到財物的構成未遂,拿到財物的則構成既遂。
本案中,周某不僅得到了財物,而且涉案金額高達40萬,并且盜竊前周某已經知曉手表的價值,具有盜竊價值40萬手表的故意,其行為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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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某主動返還手表的行為,屬于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只要在犯罪以后,司法機關控制之前,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于自首。本案中,警方雖然懷疑,但依然沒有實質性證據,因而在此階段,周某主動返還手表,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3、周某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非法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由拒不退出的。此罪的保護法益是,公民住宅的安寧權。
本案中,周某雖然沒有經過馮先生同意,但兩人此時依然為男女朋友關系,因此不存在非法闖入,也沒有侵犯住宅的安寧權,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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