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家聯盟網編輯部于2023年11月9日接到投訴,被告蔣某某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供假身份證,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16年前的2007年7月2日卻作出(2007)張民一初字第0209號《民事判決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6年前的2007年12月19日卻作出(2007)蘇中民一終字第0979號《民事判決書》,并及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申請人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季凱麗認為被執行人蔣某某身份證號碼是假的,且另一被執行人李某某身份證號碼是15位數字,均不能恢復執行,故該案欠拖16年也未予執行。
那么,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對被告當事人身份證號碼失察應承擔怎樣責任?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執行局是否應該盡快恢復執行去查實兩位被執行人的身份證號碼?
據投訴人稱,其分別以快遞形式和來訪形式到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執行局,請求恢復執行,當天見到該執行局副局長黃猛,也要求季凱麗盡快辦理恢復執行立案,但是,至今該執行局也未辦理恢復執行立案,并以 “沒有工作證”為借口不去公安機關查實兩位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碼。
如此欠拖16年未予執行,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及其執行局應承擔怎樣責任?申請人已向相關機關予以了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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