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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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商事 |公司 |金融 |財富管理
01
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
合法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
(1) 醫患雙方自行和解:醫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和解方案;
(2) 人民調解: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協調下達成調解方案;
(3) 行政調解: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協調下達成調解方案;
(4) 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決。
02
發生糾紛后,在與醫療機構談判時應注意什么?
醫療機構應設置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場所,并有專(兼)職人員處理醫療糾紛。患方代表與醫療機構協商時應在醫療機構糾紛處理專門場所進行,并與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的人員進行溝通,不能在醫生辦公室、醫院大廳等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地方進行。醫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人。協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醫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和解協議書。
03
患者與醫療機構“私了”有哪些好處和弊端?
相對“私了”(雙方協商解決)來講,“公了”途徑有耗時長、成本高、取證困難、鑒定機構不中立、訴訟風險等種種不利因素,“私了”解決對專業知識要求低,更能夠簡便快捷地處理問題。但通過“私了”解決過程中雙方缺乏信任、信息不對稱,有可能會掩蓋事實真相且公平正義得不到彰顯。目前,為了規范患者依法、理性維權,多個地方都制定了地方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在醫療糾紛中,若患方索賠超過一定金額,則不得自行協商。部分地方規定如下:
《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規定: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請求賠付金額二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協商處理;醫患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委調解,對賠付金額10萬元以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立的機構進行鑒定,明確責任。
《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山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索賠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在確定責任的基礎上,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發生醫療糾紛后,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以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索賠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西寧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醫療糾紛賠付金額5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委托代理人自行協商處理。
《威海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規定: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啟動后,公立醫療機構就醫療糾紛與患者自行和解的經濟補償或賠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萬元;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當事人應當選擇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索賠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應當先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明確責任后再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滕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規定:公立醫療機構就醫患糾紛與患方自行和解的,其經濟補償、賠償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萬元;索賠金額2萬元(含2萬元)至8萬元的,應當選擇調解或者訴訟途徑解決;索賠金額8萬元(含8萬元)以上的,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明確責任后再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營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可參照公立醫院上述標準和程序處理。
04
與醫院簽訂和解協議后能反悔嗎?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協商處理簡捷方便,但由于患者在醫療和法律知識方面的欠缺,醫療機構有可能會掩蓋醫務人員的責任。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后,原則上是不能反悔的,否則要承擔協議中的違約責任。但如果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情形,則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協議。
05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什么樣的組織?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針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該組織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建立有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有效彌補患方醫學知識不足、法律知識欠缺的局限,幫助醫患雙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06
人民調解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流程通常為:接待咨詢、決定受理、調查核實爭議事項、認定責任、協商賠償、達成和解,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經醫患雙方同意的情形下委托鑒定,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患雙方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醫患雙方經人民調解達成一致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經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人民調解員簽字并加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07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后又反悔,
能向法院提出訴訟嗎?
患方經過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但訴訟過程中,法院主要是針對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來審理,在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法定可撤銷、變更情形又無新的爭議事實、證據出現時,法院針對原醫療糾紛內容不再審理。
08
什么是行政調解?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是指醫患雙方在衛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行政調解由醫患雙方或一方當事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若醫療糾紛發生地為直轄市,則向該直轄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09
行政調解與行政投訴有什么區別?
行政調解是衛生行政部門針對醫患雙方間民事糾紛進行調解,患方對調解不服或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提出的是民事訴訟,不是行政訴訟,被告是醫療機構,不是衛生行政部門。
行政投訴是指患方針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給予行政處理的行為。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違法事項和違法情節可以給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患方對衛生行政部門的投訴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部門處理行政投訴時,其首要工作是查實違法事項和違法情節,而不是處理醫患之間的糾紛與沖突。
10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程序之間
是什么樣的關系?
若當事人提出人民調解同時提出行政調解的,由受理在先的部門進行調解,即:若當事人提出人民調解時已經申請衛生主管部門行政調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若當事人提出行政調解時已經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則衛生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若當事人提出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并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若法院已經受理,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衛生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終止調解,由法院負責審理相應醫療糾紛案件。
當事人可以不經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
11
患者能通過信訪處理醫療糾紛嗎?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醫療糾紛已由《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途徑,因此國家信訪局已多次發文對醫療糾紛引發的信訪建議采取調解及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實踐中,信訪并不會對醫療糾紛的處理產生實質性影響。
來源:摘抄《醫療糾紛實務處理101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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