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有當事人向筆者電詢稱,自己被電信網絡詐騙了30多萬元,錢是按實施詐騙者的指令匯入了另外的某個人銀行賬戶。當事人報案后公安機關也已立案偵查,但案件至今未告破,損失也未得到彌補,請問能否直接起訴這個向實施詐騙犯提供銀行卡的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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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
對于上述咨詢所述的情況,作為被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人由于損壞未得彌補,向被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的提供銀行卡賬戶的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在法律依據上是行得通的。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說,這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幫助,該行為是為上游犯罪提供的幫助,屬于“事中”幫助行為,在民事法律關系上構成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這些“銀行卡賬戶提供者”應當與詐騙分子承擔連帶責任。雖說這類訴訟從實體上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在程序上還存在實踐窘況。主要體現在:
一、有的法院認為,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占有及處置被害人的財產的,應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不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以駁回。
二、法院以詐騙犯罪分子的處理結果不明,案涉銀行卡結算資金是否被追繳或退賠均處于不明狀態為由,認為案件不宜作民事案件處理,駁回原告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根據該規定,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權利的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的方式解決。
三、就是這類犯罪的刑事裁判文書中,有些法院會判決責令被告人退賠或者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因此在被害人要求詐騙分子承擔民事責任時,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的方式解決是合理可行的。也有些法院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裁判文書,都不會責令被告人退賠,甚至認為該類案件是沒有被害人,或者電信網絡詐騙中的受害人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受害人,即受害人無法通過“銀行卡賬戶提供者”的刑事程序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講,受害人與“銀行卡賬戶提供者”之間的民事糾紛,通過刑事追繳、退賠的途徑解決不具有現實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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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到上述咨詢案件,筆者認為:首先咨詢者受騙所向公安機關報的該案件的處理結果目前尚不明確,包括咨詢者他本人匯入款項在內的案涉銀行卡結算資金是否被追繳或退賠也處于不明狀態;其次,這起案件中的“銀行卡賬戶提供者”與實施犯罪人之間關系認定也未查實,暫不建議咨詢者把本案作民事案件起訴處理。(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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