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維修公司廠房過程中受傷,還沒拿到賠償款,公司就破產了,他還能得到賠償嗎?請看本期案例。
一、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某機械公司雇請的廠房維修人員,在一次維修房頂過程中摔傷,法院經審理判決該公司向唐某某賠償經濟損失9萬余元。后該公司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宣告公司破產,并依法確認3位債權人的債權金額總計6500余萬元。得知公司破產,唐某某隨即向管理人申報該筆債權。管理人經審查后,依照法定程序向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唐某某的債權予以確認。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管理人對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將審查認定情況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核查,異議期內無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提出異議,亦未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管理人申請本院裁定予以確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確認。據此,法院裁定確認唐某某的優先債權9萬余元。
三、法官說法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另外,《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規定,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于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于懲罰性債權的原則合理確定清償順序。因債務人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其中涉及的懲罰性賠償除外。
本案唐某某受該機械公司雇傭,在維修廠房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公司方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而在確認的6500余萬元債權總額中,有1200余萬元系稅務債權,其余均為普通債權。按照前述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債權與勞動債權在同一順位,且優先于稅款債權及其他普通破產債權。對此,無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唐某某的債權提出異議,故該筆債權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優先進行清償。人身損害賠償通常與社會穩定密切相關,將這一類型債權與勞動債權在同一順位優先進行清償,能夠更有效地保護生命健康權,符合法律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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