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摩托車穿梭在城郊的各個工地,摩托車后備箱內的一瓶白酒就是謝某的精神寄托,不料酒后駕駛釀車禍,害苦兩個家庭。近日,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52萬余元。
2023年3月18日14時許,謝某酒后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趕往工地,并習慣性地在他摩托車的后備箱內備了一瓶白酒,以便勞累時用于解乏。行駛至邵陽市大祥區城南街道清風村金山湖水庫地段時,謝某在未能確認有充足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超越同向前方夏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兩車碰撞,造成夏某當場死亡,謝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謝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84.28mg/100mL。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謝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謝某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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