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i],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了國內第一起AI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認定原告以提示詞方式通過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受著作權保護,筆者閱看了本案一審判決書,認為判決本質上是認定:因為AI生成圖片的提示詞是智力勞動的成果,所以提示詞作者對AI生成的圖片享有著作權。這是把思想或者創意層面的內容作為表達保護,不一定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案情簡介:判決書全文見引文鏈接[ii]。原告使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發布在小紅書。原告發現,被告的百家號賬號發文使用了涉案圖片,遂起訴。
法院認定,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但法院同時認為現階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體。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即整個創作過程中進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在社交平臺發布聲明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并在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
下面說一下筆者為什么認為本案有爭議:本案的本質是,原告只輸出了提示詞,就通過人工智能生成了涉案圖片,根據《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人創作的作品才受版權保護。但法院卻認定因為提示詞包含了智力勞動成果,所以用提示詞通過人工智能創作的圖片也是人創作的,所以圖片構成美術作品,應當獲得版權保護。
一、原告的行為不構成創作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對照此條,本案的原告就涉案圖片的生成過程不構成創作。因為其輸入提示詞的行為沒有“直接”產生涉案圖片。用筆畫圖是直接產生,用繪圖軟件畫圖也是直接產生,但用提示詞輸入到人工智能軟件,是通過人的語言而不是畫圖行為產生的圖片,只能算間接產生。原告的行為更接近為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為他人創作提供咨詢意見,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不屬于創作。
二、生成圖片的提示詞屬于思想或創意范疇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九條規定:版權的保護僅延伸至表達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本案訴爭作品為圖片,圖片表達的版權保護應當限于圖片,在對圖片的保護中,提示詞為生成圖片的思想或創意,不應受保護。
如果要把提示詞作為表達進行的保護,那人工智能軟件或服務對相同表達的輸出就應當有一致性。根據法院的判決,提示詞如果屬于表達受到保護,那相同的提示詞輸入任何不同的人工智能軟件服務,無論是StableDiffusion、Midjourney或者百度的文心一言,表達應該一致,應該得到相同的照片。但實際上,相同的提示詞輸入不同的人工智能,得到的結果肯定是不一樣的。著作權的規則是,相同的表達應該對應的是相同的作品。同一個作為提示詞的表達,怎么會對應很多個人工智能生成的不同作品?
所以本案確立的規則的問題在于:其要保護的表達沒有確定性。本案原告在向人工智能輸入提示詞的時候,他自己也不知道人工智能可能創作怎樣的作品,而且不同的人工智能根據相同的提示詞,會生成不同的作品,所以生成圖片的提示詞不是表達層面的東西,而是思想層面。
三、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門檻過低,不應當受保護
本質上,知識產權是從社會公有領域劃出一塊區域,給創新者以保護,給一個人的知識產權以保護,意味著社會上會犧牲其他人使用這個知識產權的自由。所以,在確定要不要把一個新生事物作為知識產權保護之前,我們應該衡量一下,設立這個制度對社會是不是有益?或者更直白一些,有沒有性價比?
在筆者看來,因為生成圖片的門檻太低,方式太便捷,對圖片生產者而言,其無需作畫,很方便的寫一些提示詞就可以生成一幅作品,就個人而言,其對人工智能圖片創作的智力貢獻是很低的。而且人工智能的軟件是可以大規模復制的,只要算力足夠,短時間生成海量的圖片完全沒有問題。如果這都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對整個社會而言,就起不到鼓勵創新的效果了,換言之,性價比比較低,不劃算。
同時,人工智能訓練用的素材目前是個黑洞,包括本案所涉及的StableDiffusion在內的多數人工智能開發者對此基本都諱莫如深,原因就是他們的素材是抓取的全網素材,但多數未經授權,所以有知識產權原罪的瑕疵。公平的說一句,用全人類創作的圖片投喂訓練出來的人工智能(其中的多數還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當然不受著作權保護給大家使用更加公平。
人工智能的提示詞當然也是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但至少目前來看,門檻不算高,通過簡單的學習就可以在專業的人工智能圖片引擎上生成質量不錯的作品,而且提示詞也能用人工智能生成,筆者半年前就用文字版的人工智能生成過圖片的提示詞。
網上還有個類比,認為本案保護的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類似攝影家拍照,攝影作品的創作也就是按一下快門,但《著作權法》也給保護,本案原告也就是輸入了個提示詞,所以也應當獲得保護。筆者對此也不認同,攝影作品和美術作品在《著作權法》上保護的獨創性要求是不同的,攝影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確實低,但本案涉及的美術作品的獨創性要求是比較高的,創作一段提示詞文字,完全不能達到美術作品的保護要求。
如果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如果有用戶用人工智能創作了作品,被別人盜用,該怎么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可以參考一下筆者在《AI生成的作品受版權保護嗎?我與ChatGPT各抒己見》[iii]一文中的建議,小規模的盜用,根據《著作權法》,不應受保護,故無法維權,如果大規模盜用的,可以考慮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法院認定盜用行為沒有付出創作成本,屬于不誠信且有違公認商業道德的擾亂競爭秩序行為,以原則條款進行保護。
最后,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是不是應當給予知識產權保護,是世界各國都在探索中的問題,雖然有不同意見,但筆者認為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這個案件判決書在對人工智能創作的過程以及法律適用上,做了精心的說明,是一個非常有益的探索。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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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3910468855424169&wfr=spider&for=pc
[ii] https://mp.weixin.qq.com/s/Wu3-GuFvMJvJKJobqqq7vQ
[iii] https://mp.weixin.qq.com/s/_uuGPdNx4AoiRwIPBmK0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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