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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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沒錢,出門只坐公交車。”
“再通融一下,我出去打工絕對能把錢還上。”
“朋友一場,我不可能不還錢。”
被執行人明面上“身無分文”,
沒錢還債,
私下卻借用他人身份代持股份?
近日,
衡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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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顏某向小段借錢未還,經法院判決,顏某應當償還小段借款本息合計84萬元。同時,小段欠大壯29萬余元沒還。兩案均進入執行程序后,三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顏某直接向大壯履行小段對大壯的29萬余元債務。
和解協議生效后,顏某未按約定償還款項,大壯多次討債,連連吃了閉門羹,于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申請變更顏某為被執行人。
2023年5月,法院依法裁定變更顏某為被執行人,向其送達了恢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責令其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但顏某一直無動于衷,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拘留期間,顏某償還了10萬元,就剩余款項與大壯達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協議。拘留措施解除后,顏某仍未按約定還款。
執行過程中,法院調查發現,顏某借用他人身份代持某木業公司51%的股份,該公司經營狀況良好,顏某在公司有固定工資收入及業務提成,并享有股東分紅,兩年累計收入近60萬元。另查明,顏某有購買彩票的習慣,每月開支在2500元左右。
顏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失信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法院依法將顏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立案。2023年8月30日,顏某被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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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作為執行義務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顏某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具有坦白、取得對方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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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院執行,被執行人應積極配合,企圖通過“耍小聰明”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公然挑釁。
本案中顏某在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之后,迫于壓力,已經將債務全部還清,不過,此時他履行判決的行為并不能夠抵消已經鑄成錯誤,最終仍難逃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要依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最衡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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