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發展步伐不斷加快,鄉村農民把改善住房作為人生大事,農村建房熱度持續升高。據新華社報道,2020年以來全國各地發生多起自建房重特大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去年長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當前農村自建房屋存在的諸多問題,由于受農民自身缺乏建筑知識和質量安全意識不足,加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滯后等內外因素的影響下,不少農村自建房安全隱患重重,令人擔憂。在此現實語境下,如何守住農村自建房的質量安全“閘門”,無疑是一道亟待有解的監管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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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安全堪憂,個中原因十分復雜。其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政府監管缺失,存在監管跟進不力。多年來,農村自建房多是處于放任自流狀態,基本上沒有監管,只需要跟村干部打聲招呼就可以。就算有些地方有監管,那也是表現在程序環節,只要農民建房履行審批程序即可,并不對農村自建房質量進行監管,也缺少有效監管手段。
二、農民缺乏建筑知識和質量安全意識不足。農村群眾普遍缺乏建筑安全質量意識,憑經驗自己設計,受限于經濟能力,加上僥幸心理,為節省開支,對房屋質量要求不是很高自行購買材料、甚至主動“偷工減料”,聘請當地泥瓦工施工的建房方式依然是主流,自建房質量難以保證,特別是后期隨意加建、改建的行為,更是加大了事故發生幾率。
三、法律規范不健全。盡管目前我國在建筑工程質量的依法監管方面已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根據原建設部《關于加強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第6條規定,只有三層以上住房的建設管理才能適用《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而現實中農民的自建房大多在三層以下,《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農房建設無強制性政策措施,未將其納入規范性管理。加之2004年7月國家已經廢止了《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導致承建農民低層住宅施工的個體工匠并不需要任何施工資質,從而在實際上讓農村自建房沒有任何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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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倒塌事故,都是一次慘痛的教訓。為此建議:
一、加強、加大農村自建房全程監管。明確屬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從規劃選址、建設審批、現場放線、動態巡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服務等工作,并賦予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處理職權;完善執法監管查處體制機制,明晰農村違規自建房查處主體,對違法占地、違規改(擴)建、破壞房屋結構等行為,從市場監管、消防、住建、自然資源等方面開展多維度強力執法。
二、強化住房質量安全宣傳,提高農民對住房質量安全意識。定期由村鎮服務站的志愿者與相關專業人員走訪農民,提供相關知識的講解,促使建房者自身重視住宅建設質量安全,倡導村民在進行自建用房的拆、改、建時,使用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確保人身及財產安全。
三、健全完善法律法規。國家層面應盡快出臺農村自建房質量標準和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層政府監管農村自建房質量提供法律和標準依據。應對農村自建房的選址、設計、施工、建材、面積、安全措施等進行明確,對建設標準、質量監理及監管責任等各個環節予以強制約束,做到農村建房發生建筑質量安全、人員財產安全事故時有法可依。(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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