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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組織賣淫罪是常見的團伙犯罪罪名之一,也是初級刑事律師向更高階邁入時繞不開的罪名。關于此類罪名案件的辦理,我認為在會見時信息收集的重點有二,一是賣淫犯罪團伙的內部組織情況,二是團伙的經濟情況。
在組織賣淫案中,犯罪嫌疑人們往往基于一定的分工規則以體現其約束性、組織性,有時還會采取一定措施來維護團伙的組織性。因此,在首次會見時,律師應當重點了解團伙的組織情況,了解團伙內部運作模式,唯有此才能對“業務”情況有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
除此之外,團伙的經濟問題也值得重點關注。洛卡德物質交換定律告訴我們“任何犯罪必然會留下痕跡”,組織賣淫案中嫖資的流轉、分配流程也必然會留下痕跡和證據。通過對資金流轉步驟、模式的了解,有助于促使律師對司法機關所掌握證據進行復原,推測出當下司法機關對該案的偵辦方向。
不同的辯護律師可能會對組織賣淫案首次發問的內容有不同的見解,歡迎各位同行將自己的見解、看法評論在本文下方。如果后期我在辦案過程中有什么新的想法,也會通過評論的方式增補于文末。
一、當事人信息當事人
當事人姓名;
當事人出生年月日;
當事人戶籍地;
當事人經常住所地;
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有被治安處罰的記錄);
當事人何時被刑事拘留/逮捕;
當事人到案經過(是否主動投案);
當事人參與犯罪團伙前的職業;
當事人參與犯罪團伙的時間(及離開時間);
當事人如何加入犯罪團伙?是否經他人介紹加入,介紹人的基本信息及情況;
當事人自己是否(曾)參與嫖娼/賣淫?
二、組織內部架構及分工模式
犯罪團伙是否有注冊公司運營?是否依托某一民商事主體(酒吧/夜總會/KTV/娛樂公司/洗浴中心)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
所依托民商事主體的名稱和注冊辦公地址;
犯罪團伙的組織結構(在某些案件中表現為部門劃分);
團伙的首要分子(老板和投資人)的信息;
各部門的負責人、各部門的成員信息;
所在部門負責人是如何管理團伙成員的;
各部門的職能分工;
各部門之間業務協作的方式;
團伙內的聯絡工具及方式;
團伙內是否有使用辦公軟件進行聯絡和工作記錄(微信、QQ、紙飛機);是自行開發還是直接使用現有的辦公軟件;辦公軟件主要要記錄的內容是什么;
當事人所在部門;
當事人在部門內擔任的職務及所履行的職責(如果是小主管類型,要著重了解當事人是否負責安排工作、是否有分紅,當事人與其他成員的薪資情況);
主要工作經歷及流程(何時加入,崗位是否發生變化);
同一部門其他成員的基本情況、分工、參與犯罪團伙的時間和年限,獲利及收入情況;
其他成員是否使用任何作案工具或者軟件;
在案發現場、犯罪團伙中所見、聽到的一切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和情況;
犯罪團伙有無招募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參與;
賣淫人員的人數,人員信息(重點了解誰負責招募賣淫人員,賣淫人員的身份信息有無書面記錄);
賣淫人員有無男性;
犯罪團伙如何招募賣淫人員;
賣淫人員中有無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殘障人士、孕婦、患有嚴重疾病、傳染性疾病、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的人等特殊人員?若有,有多少名,各人員相關信息(名字、年齡、參與時間等);
三、犯罪行為實施細節
團伙是否有實施組織賣淫活動(重點區分當事人是否知道團伙內有組織賣淫行為,若知情,核實知情的時間);
有無針對嫖娼服務制定不同的服務套餐,服務套餐是誰制定的;
服務套餐中有無包含“上門服務”的內容;
有無不涉及賣淫、色情的合規、合法的套餐;
不同的套餐各自的內容、價格、時間、負責人員、銷售情況;
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行為的具體場所;(位置、大小、屬性等信息)
通過何種途徑招攬客人,有無通過網絡發布招嫖信息(了解網絡發布渠道、負責人員、推廣方式),有無通過分發小卡片來獲客;
團伙內是否有記錄每月消費的客人的人數及消費的內容?記錄保存在何人手中,是否已經落網;
團伙內有無針對每一賣淫人員的服務次數進行記錄,記錄保存在何人手中,是否已經落網;
團伙基于什么機制,決定由哪一位賣淫人員服務來消費的客人;
團伙內是否對賣淫人員存在強迫賣淫的情況?如果有,請具體描述,尤其關注是否有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賣淫,以及有無強迫未成年人賣淫;
有無通過扣押證件、扣留行李和財物的方式限制或禁止賣淫人員與外界聯系;
有無人員曾向犯罪團伙就公安及有關部門的巡查通風報信;
團伙中有無發生針對賣淫人員實施的強奸行為;
四、獲利及收入情況
犯罪團伙的總體獲利情況;
服務費用是由團伙統一收取再進行二次分配,還是由賣淫人員收取后按比例抽取上交;
當事人的收入及獲利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收入的總數,收入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獲利的總數,獲利的計算方法(特別需要注意:收入及分紅往往會多次發放,要詳細了解每次發放的時間、數額、名目、如何發放、由誰發放等信息);
犯罪團伙向當事人發放收入及獲利的方式(現金、轉賬或其他方式);
犯罪團伙是否定期發放收入及獲利、發放的時間;
犯罪團伙中獲利的分配情況;
關于組織賣淫團伙的獲利及分配,是否存在賬冊或電子賬冊;
當事人的收入及獲利由誰負責發放;
當事人獲取收入和獲利的主要用途;
當事人是否有清退犯罪所得的意愿。
五、犯罪指控
辦案機關是否進行訊問、訊問的次數、訊問的內容、當事人的回答;
辦案機關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
當事人對辦案機關的指控事實和指控罪名是否有異議以及異議的理由;
辦案機關是否要求對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員進行辨認;
當事人是否知道團伙內有多少人落網;
辦案機關是否要求當事人辨認聊天記錄?如有,辨認了什么聊天記錄,內容是什么?
辦案機關是否要求當事人辨認聊天消費賬單;賬單內容有什么信息,有無反應套餐內容、價格、服務時間;用以辨認的賬單的數量;
辦案機關是否要求當事人辨認銀行流水記錄;
辦案機關是否要求當事人辨認組織賣淫場所的閉路監控視頻;
辦案機關的發問情況以及當事人的回答情況;
當事人是否有向辦案單位檢舉、揭發其他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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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葉東杭律師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金橋百信刑事法律事務部副秘書長,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 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辯護,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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