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奎龍系原懷遠縣禹廟西山建材廠廠長,現任安徽智騰新型環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是一位民營企業家。
2024年2月下旬,丁奎龍收到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后即決定向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申請監督,請求提出抗訴。
從2016年1月5日起,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人丁奎龍與被申請人蚌埠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至2024年2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止——9年時間內,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再審,從再審發回重審,再從一審到二審再到再審,持續了9年時間,共產生了11份法律文書。
特別引起爭議和關注的是,其中有兩份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這兩個民事裁定書針對同一事實同樣主體卻發出了相互矛盾相互對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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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奎龍系原懷遠縣禹廟西山建材廠廠長,現任安徽智騰新型環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9年時間,11份法律文書,丁奎龍走在維權路上何其艱難,何其痛苦。
這究竟是怎樣的一個維權故事呢?
承包0.48平方公里“山荒地”引來11份法律文書
21年前的2003年11月24日,申請人丁奎龍作為懷遠縣禹廟西山建材廠的個體經營者與當時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實際所指是其村所屬的殳家自然莊)簽訂了一次性租用錢家大山0.48平方公里的荒地,面積為725畝,用于種植苦丁樹、棗樹、石榴樹等經濟作物。時值2014年,因規劃調整,該地塊改為由蚌埠市高新區天河科技園管理中心殳李村村民委員會管理。
2014年5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發出(2014)禹民二初字第0026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丁奎龍與原懷遠縣孝儀鄉聯合村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11月24日所簽的協議,對蚌埠市高新區天河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殳李村村民委員會繼續有效。該《民事調解書》至今并未被撤銷,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自2013年1月1日起,被申請人蚌埠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對丁奎龍承包經營的錢家大山0.48平方公里的土地進行開釆,因被申請人蚌埠中聯水泥有限公司與蚌埠高新區天河科技園管理委員會有約,由天河科技園管理委員會與天河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殳李村村民委員會簽協,將錢家大山流轉后提供給蚌埠中聯水泥有限公司使用,其中覆蓋了丁奎龍承包經營的錢家大山0.48平方公里的土地,使丁奎龍已經承包經營10多年的在0.48平方公里土地上修建的道路、房屋、設備,以及種植的苦丁樹、棗樹、石榴樹等經濟作物全部遭到破壞,因此,申請人丁奎龍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被申請人蚌埠中聯水泥有限公司侵害。
于是,從2016年1月5日起,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至2024年2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止——9年時間內,共產生了11份法律文書。
這11份法律文書分別是:禹會區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35號《民事判決書》、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終961號《民事裁定書》、禹會區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989號《民事裁定書》、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3民終1656號《民事裁定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98號《民事裁定書》、禹會區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1234號《民事判決書》、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終1064號《民事裁定書》、禹會區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726號《民事裁定書》、禹會區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2726號《民事判決書》、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3民終551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
其中,有兩份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案號分別是(2019)皖民再198號和(2023)皖民申8645號,這兩個民事裁定書針對同一事實同樣主體發出了相互矛盾相互對立的裁定:198號認為丁奎龍與原懷遠縣孝儀鄉聯合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并被生效的禹會區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00260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審判長為王惠玲,審判員為臺旺、吳婧;8645號則認為丁奎龍與原懷遠縣孝儀鄉聯合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承包協議沒有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享有涉案土地具有物權屬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審判長為程敏,審判員為李森、徐寬寶。
并且,這兩份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都沒有被撤銷,均具有法律效力:198號生效在前,8645號生效在后。
丁奎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同一法院就同一事實裁判當應保證法律的統一和完整,理所當然,后一份民事裁定書與生效在前的民事裁定書應保持統一和完整,卻變成相互矛盾相互對立,因此,后一份8645號民事裁定書破壞了法律的統一和完整,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 給安徽社會造成了動蕩和不安。
丁奎龍認為,對照生效在前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98號《民事裁定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款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百二十條第三款 “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規定之情形,應予糾正。
那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究竟錯在哪里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究竟錯在哪里呢?
丁奎龍在《民事抗訴申請書》中認為:
首先,丁奎龍作為乙方與原懷遠縣孝儀鄉聯合村殳家自然莊作為甲方簽協,雖然加蓋有 “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公章,但是該公章是代為蓋章,甲方的主體是“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殳家自然莊”,即是一個村民小組,并不是整個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因為當時村民小組是沒有公章的,所以有村民委員會加蓋公章。
其次,該簽訂的承包協議不僅經過了殳家自然莊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殳家自然莊村民代表同意,而且全部通過殳家自然莊村民代表同意,當天就有8位代表簽字,代表了所有殳家自然莊村民,包括校長代表殳明忠,并且加蓋有 “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公章,見證據。
再次,從丁奎龍2003年11月24日簽協后看,丁奎龍對0.48平方公里的山荒地進行了投資,平整了土地,修建了水泥路、看護房,架設了電路,種植了苦丁樹、棗樹、石榴樹等經濟作物,既改善了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也進行了植樹造林。因此,丁奎龍與原懷遠縣孝儀鄉聯合村殳家自然莊所簽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之條款的保護。
因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8645號《民事裁定書》并未全面、客觀地審查事實,錯誤認定加蓋有 “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公章,就是代表懷遠縣孝儀鄉聯合行政村所有村民,導致認定丁奎龍與原懷遠縣孝儀鄉聯合村村民委員會于2003年11月24日所簽的協議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并且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必須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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