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以進行追償 紹興律師郝小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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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3年6月8日11時49分,被告王某駕駛豫K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松江區與案外人萬某駕駛的滬AXXXXX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兩車受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滬AXXXXX4車輛發生維修費人民幣27,408元。萬某所駕駛滬AXXXXX4車輛在原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主和被保險人均為萬某,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被告未能賠付損失,被保險人向原告提出索賠。經原告定損確認,被保險人車輛的合理損失為人民幣27,408元,扣除被告方車輛交強險賠款2,000元后,于2023年6月29日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25,408元。現向被告進行追償,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公司代償款25,408元。
法理分析: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現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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