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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新消息,浙商銀行原行長張榮森事件余波蕩漾,相關中層干部又遭遇一輪“洗牌”。
8月18日,浙商銀行公告稱,張榮森因個人原因辭去浙商銀行執行董事、行長職務,行長職責暫由董事長陸建強代為履行。同日,網傳浙商銀行現任行長及重要分行干部被帶走。
而在張榮森辭職的前一周,8月10日,浙商銀行披露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公告:聘任張榮森為本公司行長,任期與第七屆董事會一致(銀行董事會的任期一般為三年)。
另據浙商銀行年報披露,張榮森的上一任執行董事、行長職務任期起止時間為2021年8月至2024年7月。2021-2023年,張榮森領取的薪酬累計662.02萬元,平均每年220.67萬元。
開甲財經注意到,2018年3月30日,銀保監會核準張榮森浙商銀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2021年8月27日,銀保監會核準張榮森浙商銀行董事、行長的任職資格。
加入浙商銀行前,張榮森歷任廣發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行長、廣發銀行北京分行行長助理、黨委委員,江蘇銀行北京分行籌建負責人、黨委書記、行長,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行長、執行董事,浙商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兼北京分行行長。
9月2日,浙商銀行董事長陸建強在半年度業績說明會上回應前任行長張榮森辭職一事時表示,目前浙商銀行各項經營活動開展正常。他同時表示,個別高管變動不會對浙商銀行經營產生影響。
據多位知情者告訴財新,浙商銀行合肥分行行長李洋近日在任上被帶走,他自大學畢業開始追隨張榮森,關系較近。
2024年5月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徽監管局核準李洋浙商銀行合肥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2023年6月28日,北京銀保監局核準李洋浙商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另據企查查顯示,2021年4月至 2022年4月,李洋曾任浙商銀行北京東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除了合肥分行,財新還了解到,浙商銀行北京分行、南京分行兩個重要分行的行長已更換。
浙商銀行北京分行行長原本由總行黨委委員王文鋼兼任。近期,王文鋼北京分行行長的職務已免,還屬于總行領導,但暫無具體分工。同時,南京分行原行長韓京考,調回總行公司部擔任副職。
公開資料顯示,浙商銀行是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開業,總部位于浙江杭州,全國第13家“A+H”上市銀行。
2024年上半年,浙商銀行實現營業收入352.79億元,同比增長6.18%;實現歸母凈利潤79.99億元,同比增長3.31%。截至2024年6月末,浙商銀行資產總額32466.1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27%。
開甲財經注意到,雖然浙商銀行的營業收入、歸母凈利潤實現了“雙增”,但根據半年報披露,浙商銀行多項盈利指標均處于出現了“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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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報顯示,2024年1-6月,浙商銀行公司貸款和墊款平均收益率為4.46%,同比下降0.27個百分點;個人貸款和墊款的平均收益率為5.52%,同比下降0.69個百分點。
雖然個人貸款和墊款更賺錢,但根據按業務類型劃分的貸款結構表顯示,個人貸款和墊款的比例只有27.67%,貸款總額5013.62億元,不良貸款率1.85%;公司貸款和墊款占比高達65.82%,貸款總額1.19萬億,不良貸款率1.38%。
值得注意的是,浙商銀行公司貸款和墊款的不良率更低,并不意味著公司貸款和墊款的風險更小。
開甲財經注意到,截至發稿前,浙商銀行北京分行、南京分行分別有一筆貸款/信托處于贏了官司但暫未收回本金。
一、北京分行20.09億貸款本金未收回
2022年4月22,浙商銀行發布訴訟事項公告顯示,2019年1月8日,浙商銀行北京分行和北京銀行光明支作為貸款人,與被告一(“國瑞地產”)簽訂《北京國瑞興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物業通銀團貸款合同。2019年1月11日,貸款人向被告一發放貸款29.7億元,其中北京分行初始承貸額 21.7 億元,北京銀行光明支行初始承貸額8億元。
注:銀團貸款的期限比較靈活,短的可以是3-5年,長的可以達到10-20年。企查查數據顯示,國瑞地產已被打上“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標簽。?
因被告一(國瑞地產)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根據《貸款合同》的約定,浙商銀行北京分行宣布貸款于2022年3月23日提前到期。根據訴訟請求,國瑞地產未支付本金20.09億元,利息、罰息、代理費和律師費合計0.32億元。
2023年1月11日,浙商銀行發布訴訟事項公告顯示,國瑞地產按達成的還款計劃向北京分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及各項相關費用。汕頭花園、國瑞健康等就國瑞地產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浙商銀行北京分行有權就國瑞地產名下的北京48處房屋折價拍賣、變賣后的價款按照貸款承貸比例73%范圍內優先受償。
開甲財經注意到,浙商銀行北京分行發放的這筆貸款,剛好是張榮森掌舵北京分行期間。企查查數據顯示,2018年4月20日至2022年3月1日,張榮森擔任浙商銀行北京分行負責人。
二、南京分行29.25億信托資金未收回
2023年9月28日,浙商銀行發布訴訟事項公告顯示,2017年4月,浙商銀行南京分行與浙金信托訂立《浙金·天目9 號單一資金信托合同》,約定浙商銀行南京分行委托浙金信托設立單一資金信托,用于認購被告六[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浙景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份額,受益人為浙商銀行南京分行,信托期限為 36 個月。浙商銀行南京分行依約投入信托計劃資金約29.25億元,浙金信托也依約認購了被告六的有限合伙份額。
為保障南京分行權益,2019年6月12日,浙商銀行南京分行與被告一[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約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轉讓上述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受益權,被告一應當在約定的轉讓日受讓案涉信托計劃受益權并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約31.57億元。
注: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武漢眾邦銀行10%股份。
2023年12月20日,浙商銀行發布訴訟事項公告顯示,南京市中級人員法院作出判決,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分行支付轉讓價款約31.57億元及相應違約金;季昌群、夏桂花、洪清華判決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責任后向武漢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另據浙商銀行2024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截止報告期末,該行前十大貸款客戶中,其中4個客戶為房地產業,貸款金額合計174.89億元。截止2024年6月末,浙商銀行房地產業貸款23.61億元,不良貸款率1.26%,低于全行1.43%的平均不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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