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上網課成為人們學習和自我提升的一條重要而便捷的途徑。但購買網課后如果自己聽不懂(這個問題確實是存在的),是否可以要求退費呢?這里通過一個實際案例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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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金某在網絡上看到PHYTON編程課程后被深深吸引,隨后與某信息科技公司聯系簽訂了培訓合同,支付相關費用7000余元。但是,報名后一年多時間里,金某因聽不懂、沒有時間等原因,僅上課兩次。于是,金某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若學員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參加學習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因自身聽不懂以及沒有時間等原因法繼續參加學習要求退費。但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同意退費。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金某將某科技信息公司訴訟到法院,要求退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的的焦點問題是合同中約定的“若學員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參加學習寬嚴解除合同”的理解問題。這里的“自身因素”應作狹義的理解,需自身客觀客觀困難達到與不可抗力相當的程度,而原告主張的“沒有時間”“聽不懂”的理由沒有不可避免性,不在解除合同之列。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浙江法治報》2024年9月14日第3版)。
本案這起合同糾紛,關鍵是對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理解問題。合同解除和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于約定解除的情況下,當發生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本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是“若學員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參加學習寬嚴解除合同”,從廣義上說,就對“自身因素”的理解而言,“沒有時間”和“聽不懂”當然是屬于學員自身因素。但是,問題是,這里所約定的是“學員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即“自身因素”和“不可抗力”是并列的,這就需要“自身因素”達到和“不可抗力”同樣的程度——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突發疾病,非因自己的原因被被非法或合法地限制人身自由(前者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者指被冤枉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而限制人身自由)等自己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情況。而“沒有時間”和“聽不懂”當然不能屬于是這樣的情況。試想,如果對“沒有時間”和“聽不懂”沒有任何限定的話,那么,就等于是賦予了原告一方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合同嚴守”的原則就完全落空了,還談什么合同的嚴肅性以及什么“合同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等。
但是,筆者也想到,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很可能是由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在訂立合同之時并沒有對原告一方就“若學員自身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參加學習寬嚴解除合同”的約定進行正確的解釋和理解進行說明,而原告誤以為只要自己“沒有時間”或者“聽不懂”等自身原因就可以解除合同的話,這就是作為被告的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錯誤了。依照我國《民法典》第498條關于“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即按照不利于被告某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解釋,只要原告認為自己“聽不懂”或者舉證證明自己“沒有時間”即可解除該合同。原告沒有提出該問題,筆者猜想,原告是沒有聘請律師,也法律咨詢過法律專業人員。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么,原告自己的原因使得本來可以勝訴的案件而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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