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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丨“依托迷酯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
2024年1月至2月間,梁某某明知依托咪酯被列為精神藥品進行管制的情況下,仍在懷集縣大崗鎮轄區內向林某某、莫某某、黎某某等人多次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收款合計4635元。同年2月,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現場查貨電子煙彈11個(共凈重17.47g,經檢驗,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煙桿1支、現金5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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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懷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梁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懷集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9月,懷集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有罪判決,以梁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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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2023年第120號),將依托咪酯(在中國境內批準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藥品制劑除外)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依托咪酯,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依托咪酯是一種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狀物質,具有鎮靜催眠活性,是一種短效的非巴妥類靜脈麻醉劑,在臨床上主要適用于全麻誘導,也可用于短時的手術麻醉。 吸食“上頭電子煙”就是吸毒,販賣依托咪酯就是販毒。現如今,依托咪酯被不法分子用作“煙粉”被添加到香煙或電子煙中,誘騙不少青少年和廣大煙民進行吸毒,隨著不斷吸食和對吸食后的欣快感的追求,吸食量間隔不斷縮短,吸食量不斷加大,會出現頭暈、站立不穩、東倒西歪等類似醉酒后的狀態及出現脾氣暴躁、呼吸暫停、導致死亡等情況,嚴重損害身體健康,影響前途和命運。非法販賣依托咪酯,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請勿貪圖蠅頭小利,毀掉一生美好前程。“上頭電子煙”是毒!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懷集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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