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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被告人黃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R廣場通過購買他人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及額度,套購海南離島免稅品販賣牟利,黃某以每人25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不等價格支付“人頭”費,并為“人頭”訂購過海船票,后帶領“人頭”前往S公司及Q公司、H免稅店等免稅店套購離島免稅商品,使用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寶及銀行卡支付貨款,再和“人頭”一起前往A港提貨乘船過海,在B港將套購而來的離島免稅品收集并二次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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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利用免稅店額度實施套代購涉嫌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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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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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條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走私行為,根據(jù)本節(jié)規(guī)定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jīng)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mào)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nèi)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jīng)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nèi)銷售牟利的。
2、《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已經(jīng)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nèi)市場再次銷售。
3、《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對違反本公告規(guī)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guī)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nèi)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對于構(gòu)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爭議焦點分析
《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號),其附件“離島免稅商品品種及每人購買數(shù)量范圍”規(guī)定了離島免稅商品的種類和額度,離島免稅商品共45種,其中除化妝品每人每次限購數(shù)30件,手機4件,酒類合計不超過1500毫升外,其他種類,包括手表、香水、服裝、穿戴設備等電子消費產(chǎn)品則是不限數(shù)量,因此“套代購”走私的對象限定在以上幾類免稅商品范圍。
所謂“套代購”涵蓋了兩個方面:“套購”與“代購”。“套購”通常指的是,以牟利為目的,組織利用他人的購物資格和免稅額度,在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后,轉(zhuǎn)售至國內(nèi)市場。在此過程中,那些出借個人信息和購物限額,為他人購買、提取及運輸免稅品的人被稱為“人頭”。至于“代購”,個人購物資格和額度幫別人購買離島免稅商品。進一步細分,“代購”包括兩種,第一種為不以牟利為目的幫助親朋好友代購或作為禮物贈送的正常消費情況;另一種是以牟利為目的,收取傭金替人購買免稅品,或在國內(nèi)市場二次銷售所購免稅商品的違法行為。
在“套代購”走私案件中,不同人的身份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第一,“套代購”發(fā)起人,此類人負責提供走私所需資金,并完成貨物的最終銷售,通常被認定為主犯。第二,接受“套代購”發(fā)起人委托,組織他人提供旅客身份,賺取“人頭費”的中間人,通常被認定為從犯。第三,有償提供個人身份及額度給他人使用的代購人,即“人頭”,參與偷逃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犯罪,通常為從犯。第四,直接向“套代購”人購買免稅商品的購私人。如果明知他人利用離島免稅政策走私免稅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購,個人偷逃稅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偷逃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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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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