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電視劇《甄嬛傳》中“余鶯兒”的扮演者崔漫莉在直播間自曝說,在浙江東陽市橫店鎮拍戲時,曾酒后無證駕駛并肇事逃逸,引發網友熱議。事件發酵后,崔漫莉又回應稱,自己說的是做夢的事情,亂吹牛的。
![]()
崔漫莉在《甄嬛傳》中飾演余鶯兒 (圖源:劇照截圖)
2月13日晚間,浙江東陽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崔漫莉自曝內容系不實信息。
![]()
警方表示,經查,近期,崔某某(女,36歲)在網絡平臺直播時,為博取眼球、吸引粉絲,編造自己曾在橫店拍戲時無證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虛假事實,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目前,崔某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已被東陽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近期,明星、網紅因個人行為挑戰法律底線的事件層出不窮,對此,北青網法治采訪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有銀律師談談本案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
北青網法治:像崔漫莉這種為了博取眼球、吸引粉絲而編造虛假事實的行為,除了被行政拘留外,是否還可能面臨其他后果?
王有銀律師:作為一名藝人,為博取眼球、吸引粉絲,編造自己曾在橫店拍戲時無證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虛假事實,除了法律層面的處罰,如果今后想直播的話,直播平臺也可能對劣跡藝人采取封停帳號、封停設備、凍結直播間、收回直播權限等處罰措施,具體處罰方式、處罰時長將由具體的違規內容、傳播情況以及所造成的影響來決定。
如果有廣告代言方面可能也會被解約和索賠。如果情形嚴重,其出演的相關作品有可能會被下架。
北青網法治:在類似事件中,平臺是否有法律責任去核實主播發布內容的真實性?若平臺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虛假信息的傳播,平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王有銀律師:依據《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平臺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明確了互聯網平臺對用戶發布的內容真實性負有審核管理義務,如果平臺沒有請及時發現并制止虛假信息的傳播,依據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如果造成第三人權益受損的,依據《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
北青網法治:在此次事件中,崔漫莉在意識到事件發酵后改口稱是吹牛。從法律層面來講,這種事后改口的行為,在法律量刑或責任認定上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王有銀律師:如果有證據崔漫莉確實存在無證酒后駕車肇事逃逸的行為,應依據進行處罰。如果確實因為時間較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則應按現有證據來確定其存在虛構事實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北青網法治:對于明星、網紅這類具有公眾影響力的群體,在法律層面上是否有額外的約束或更高的規范要求?
王有銀律師:確實是,對于明星、網紅這類具有公眾影響力的群體與普通公民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但由于其社會影響力比普通公民更大,對于明星網紅等公眾人物來講在法律、行業監管和社會責任方面也受到更多的要求,比普通公民更加嚴格規范。負面言行可能會影響到相關藝人的職業生涯。
源:北青網法治
文:鄭賀瑩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