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際風險看金融安全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核心觀點: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關鍵在于行為是否真正危害金融安全。當貸款有足額抵押或借款人還款能力強時,即便存在程序違規,只要不產生實際風險,就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要避免"只看貸款金額""只看流程瑕疵"的形式化思維,需重點審查實質危害性,平衡金融監管與市場自由。
一、典型案例:抵押充足為何能無罪?
2015年河南某信用社信貸員沈某經辦4筆商鋪貸款,總額1600萬元。雖然借款人偽造了收入、婚姻證明,但抵押物為首付超50%的商業房產且完成抵押登記。后因1500余萬逾期未還進入司法執行程序。法院認為:抵押物真實足值,未造成實質危害,最終檢方撤訴。
案件啟示:
1. 法律適用原則:抵押貸款優先適用擔保審查條款,收入證明只需形式審查
2. 審查義務邊界:在抵押物價值充足且經專業機構評估時,未核實收入真實性不違法
二、法律本質:如何判斷真正的社會危害?
1. 雙重保護對象
- 金融管理秩序(防止系統性風險)
- 金融機構財產權(避免資金損失)
2. 核心判斷標準
當存在足額抵押物(如價值超過貸款額的房產)或借款人具備穩定還款能力(如企業連續三年盈利)時,金融資產未面臨實際風險,此時程序性違規不應入罪。
三、司法誤區:為何不能只看貸款金額?
2006年刑法修改后,違法放貸罪從"造成損失才入罪"變為"金額巨大即入罪"。但需注意:
1. 金額標準可能誤傷:比如放貸500萬但抵押物價值800萬,雖達"數額巨大"卻無實質風險
2. 應建立雙重審查:
- 程序是否合規(如材料審核流程)
- 實質是否危險(如抵押物能否覆蓋風險)
四、辦案新思路:從"有罪推定"到"實質出罪"
1. 舉證責任轉變:公訴方需證明違規行為與金融風險存在因果關系
2. 建立四重審查:
- 抵押物是否真實足值(需專業評估報告)
- 擔保人資信是否可靠(如企業審計報告)
- 借款人還款能力是否充分(如完稅證明)
- 風險是否可控(放貸時市場環境評估)
五、實務建議:給司法人員的操作指南
1. 重點收集三類證據:
- 抵押物評估時的市場價證明
- 借款人同期其他履約記錄
- 銀行內部風險測評報告
2. 區分兩種情形處理:
- 僅程序瑕疵+無實質風險:行政處罰
- 材料造假+抵押不足:刑事追責
3. 善用"出罪通道":
對抵押物價值超過貸款、借款人資產負債率低等情形,可適用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條款。
結語:
沈某案的啟示在于:司法應像"精密天平",既要守護金融安全,也要防止過度追責。當貸款風險已被足額抵押"鎖住",就該給市場創新留出空間。建議最高法發布指導案例,確立"抵押足值即無社會危害"的裁判規則,推動司法從"死盯金額"轉向"實質審查"的現代化轉型。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作品聲明: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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