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2025年4月,吉林大安市的春寒尚未完全消退,龍興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忠再次向中央巡視組遞交了實名舉報材料。這位年逾五旬的企業經營者神色凝重,手中一沓厚厚的文件記錄著他近五年間經歷的離奇法律糾紛——一場圍繞企業控制權、虛假訴訟與司法程序的復雜博弈。
舉報人的控訴:從股權接收到“天降債務”的驚魂五年
“我2019年接手公司時,工商檔案和財務賬目清晰,沒有任何關于530余萬元債務的記錄。”程文忠回憶道:當年10月,他與合伙人王明義以股權轉讓方式獲得龍興公司100%股權,原法定代表人張麗平、股東張文辰等人退出。“交接時,原股東明確表示公司所有賬目清晰,我們才放心完成交易。”然而,平靜僅維持了不到一年。2020年8月,大安市法院突然送達執行通知書,要求龍興公司履行(2017)吉0882民初984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程文忠這才得知公司已因此筆債務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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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舉報人提供的調解書顯示,2017年6月,張埔銘(張文辰之子)以龍興公司拖欠借款為由起訴,同年10月雙方達成調解,法院確認龍興公司欠付張埔銘本金530余萬元及相應利息。“最奇怪的是,這筆所謂的‘借款’在公司財務賬目中完全沒有痕跡。”程文忠指出,他委托吉林中益會計師事務所對2019年股權轉讓前的賬目進行審計,吉中益會所審字[2022]0728號報告明確記載:“未發現2015年公司欠張埔銘530.3487萬元的事實。”
債務疑云:四張欠據背后的“證據鏈缺失”
圍繞這筆“消失的債務”,程文忠團隊展開了細致調查,逐步揭開案件中多處不合邏輯的細節:
1. 資金交付的“真空地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大額借貸需提供轉賬憑證等交付證據。但在(2017)吉0882民初984號案件中,張埔銘僅提交了四張手寫欠據,未提供任何銀行轉賬記錄、現金提款憑證或資金流向證明。“530余萬元現金借款,即便分筆交付,也應有對應的取款記錄或在場證人。”程文忠的代理律師指出,庭審筆錄顯示,龍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麗平對欠據“無異議”,但未提及資金交付細節,“這顯然不符合企業借貸的常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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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關鍵人物的“多重身份”困境。案件中,張文辰的角色尤為引人關注。作為張埔銘的父親、龍興公司前股東及法律顧問,同時持有律師執業證的他,在庭審中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參與調解。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張文辰既是原告父親,又是被告公司的法律顧問,這種利益沖突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北京某知名刑辯律師分析稱,“更關鍵的是,他作為公司前股東,若真如調解書所述存在大額借款,為何未在股權轉讓時披露該筆債務?這直接損害了新股東的知情權。”
3. 執行程序中的“資產縮水”爭議。根據大安市法院(2022)吉0882執恢73號報告,龍興公司名下土地、廠房及設備經評估價值1077.3萬元,而該公司涉及的執行債務已超2100萬元,若計入舉報人所稱的“隱性債務”,總額達3805萬元。程文忠質疑為何在2019年交接時承擔了所有債權債務,其他債務人與程文忠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協議條款中明確約定一不償還欠款產生的利息,二不干擾公司生產,不執行龍興公司,由此可見原股東刻意隱瞞530余萬元債務“更像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資產剝離’——通過虛假債務將公司財產轉移,再通過執行程序合法占有。”
4,2021年4月份左右因程文忠上訪,大安法院院長趙樹杰找到程文忠曾經明確告知他此案是虛假訴訟并說明以虛假訴訟罪移送公安偵查,但實際移送是以程文忠上訪為由移交的。2021年8月份左右在大安法院程文忠要求主審法官王化龍進行判后答疑,在答疑過程中主審法官王化龍明確說出他自己被此案原告父子蒙蔽啦!同時程文忠迫于無奈簽署了不追究主審法官責任的承諾書。
刑事報案的“過山車”:從“10天內抓人”到“不予立案”
2020年7月16日,程文忠向大安市公安局報案,指控張文辰、張埔銘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罪。他提供的證據經專案組偵查后,在大安市公安局刑警隊辦公室,專案組組長曾明確表示:“張文辰父子是犯罪,10天內抓人。”然而,三個月后劇情突變。2021年8月5日,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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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文忠不解,“為何突然改變結論?”更令他不安的是,辦案人員曾暗示“再告會涉及公檢法多人”。對此,大安市公安局未予公開回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被害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或向檢察機關申訴。程文忠透露,他多次向白城市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大安法院枉法裁判,但均未獲實質進展并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司法程序似乎進入了‘死循環’,我們只能轉向民事救濟和信訪途徑。”2023年11月1日在白城中院召開聽證會,案號:2023吉08民監10號,至今拒給結論。
執行轉破產:爭議案件的“另一條軌道”
在刑事報案遇阻的同時,龍興公司的執行案件走向了“執轉破”程序。2022年,大安市法院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將案件移送白城市中級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這一程序引發新的爭議。程文忠指出,龍興公司的資產評估存在明顯瑕疵:“評估報告僅對部分設備和土地作價,而公司辦公樓、商標等無形資產未納入評估,實際資產價值應高于1300萬元。”更關鍵的是,他認為張埔銘的“債權”本身不成立,若納入破產債權申報,將嚴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如果虛假債務被合法化,這將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吉0882執恢73號報告中,法院提及“申請執行人王義書面同意移送破產”,但未明確王義與龍興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細節。程文忠質疑,這一程序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為何優先處理張埔銘的“虛假債權”,而對其他債權人的合法訴求擱置不理?
法律界發聲:虛假訴訟治理的“制度困境”
針對本案暴露的問題,多位法律專家提出了深層次思考:
1. 虛假訴訟的“低成本高收益”困局“。虛假訴訟的核心特征是‘以合法程序掩蓋非法目的’。”中國政法大學一位知名的民事訴訟法教授指出,本案中,當事人利用調解書的強制執行力轉移財產,而事后追責需通過復雜的再審或刑事程序,“違法成本與收益嚴重失衡”。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法院審結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僅1500余件,而民事調解書再審改判率不足5%,凸顯出治理的難度。
2. 利益沖突審查的“程序漏洞”。張文辰的代理人身份問題,折射出律師執業監管的薄弱環節。根據《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五十一條,律師不得在與委托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實踐中,親屬關聯的利益沖突往往難以被主動發現,需要法院加強依職權審查。”北京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某委員表示,本案中法院未要求張文辰披露親屬關系,程序瑕疵明顯。
3. 刑事立案的“證據標準爭議”。對于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有刑法學者指出,虛假訴訟罪的立案需證明“捏造事實提起訴訟”,而本案中審計報告、證人證言等能否構成“初步證據”是關鍵。“被害人提供了債務不存在的證據,公安機關應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而非直接以‘無犯罪事實’結案。”他還指出,本案可能涉及民事枉法調解,需進一步審查司法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違法違紀行為。
企業治理警示:股權交易中的“法律風險隔離”
本案亦暴露出中小企業股權交易中的合規漏洞。程文忠坦言,接手公司時僅進行了簡單的工商和財務核查,未委托專業律所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我們低估了‘隱性債務’的風險,尤其是通過司法程序‘制造’的債務。”
對此,上海某并購法律團隊建議,企業股權收購應建立“三重審查機制”:
?財務盡調:不僅核查賬面債務,還需穿透審查關聯方資金往來、涉訴記錄;
?法律穿透: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網等查詢標的企業歷史訴訟,重點關注“離奇調解”“快速結案”案件;
?風險兜底: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原股東的債務擔保責任,約定虛假債務的違約責任。
追問與期待:當“正義遲到”時,制度如何兜底?
截至發稿,程文忠的舉報尚未有最新進展。龍興公司廠房外,“停產待售”的招牌在風中搖曳,廠區內設備已被查封,曾經繁忙的屠宰線布滿灰塵。“我不為別的,就想討個公道。”程文忠說,“如果虛假訴訟可以這樣堂而皇之進行,以后誰還敢投資中小企業?”
本案背后,是一個更為宏大的命題:在基層司法實踐中,如何有效遏制虛假訴訟對民營企業的傷害?如何構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制度環境?隨著中央對虛假訴訟治理的持續加碼,或許正如舉報人所言:“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而公眾期待的,不僅是個案的公正處理,更是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讓法律真正成為企業的“護身符”,而非少數人的“套利工具”。(特別聲明:文中涉及未決事實均基于舉報人提供材料及公開法律文書,案件最終結論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記者一刀 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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