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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不對板必追責”是普遍共識,但是當老板們手持檢測報告向供貨商質問貨物瑕疵時,卻常發現供貨商亮出合同條款或驗收記錄證明自己不對此承擔責任。那些看似確鑿的貨物缺陷,為何不能成為要求賣方擔責的有力武器?
經典案例
A公司是一家汽車公司,B公司是一家電池公司,A公司常年向B公司批量購買電池。2020年12月9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量產產品價格合同》,約定2021年需求數量價格、供貨地點、貨款結算等。約定質保期從電池交付到A公司入庫后3個月整開始計算,期限為八年或12萬公里。并約定貨到A公司倉庫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入庫,如15個工作日未反饋,則視為驗收合格。
合同簽訂后,B公司依約向A公司供貨,A公司在協議約定的檢驗期內并未就產品質量提出異議。2021年9月8日,A公司售出的一臺汽車發生事故,事故原因系電芯短路所致,A公司遂認為B公司提供的電池存在質量問題,而B公司認為是電池包遭遇碰撞變形,與其貨物質量并無關系。9月14日至18日,A公司對2021年上半年購入的電池進行了充放電實驗,認為電池實測電量低于合同值,故要求退貨處理。B公司認為其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故不予認可。A公司認為還未超過質保期,可以提出異議,故拒絕支付價款。因A公司拒不支付貨款,B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對于買賣標的物電池明確約定了15個工作日的質量檢驗期間,A公司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驗收合格。而質保期主要解決可以按照正常質量要求使用多長時間的問題,與質量檢驗期間系不同概念。故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全部貨款。
風險提示
在商業交易中,“貨不對板必追責”的慣性認知常讓企業主忽視關鍵法律細節——當憑檢測報告主張貨物瑕疵時,可能因未在合同約定的質量檢驗期內及時提出異議,被賣方以“視為驗收合格”條款反制。企業若未嚴格按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方式核驗貨物,或混淆“質量檢驗期”(交付時質量認定時限)與“質保期”(售后保障期限),即便貨物后續出現缺陷,也可能因錯失異議期喪失追責主動權。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在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時,應當如何避免無法追究貨物質量瑕疵的情形呢?我們建議:
1、簽約時注意約定可操作的檢驗期限和方式
在簽訂合同時,企業應針對交易標的物的特性與潛在風險,提前預設可操作的檢驗條款。對于外觀可見的尺寸偏差、包裝破損等表面瑕疵,可約定貨到后3-7個工作日內完成外觀質量檢驗;對于需要通過使用、測試才能發現的性能不符、材質缺陷等內在質量問題,應結合行業慣例與標的物特性,合理設置更長的檢驗期限,并明確檢驗方式。
2、收貨時仔細查驗,盡快組織檢驗
收到貨物后,應第一時間對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與檢驗要求,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檢驗工作,尤其對于批量采購的貨物,可按照行業通行的抽樣規則進行初檢,同步核查隨貨文件(如質量合格證、檢測報告、使用說明書)是否齊全。對外觀質量的檢驗應力求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對需借助專業設備或需要一定使用周期才能暴露的內在質量問題,也應在收貨后立即啟動檢驗流程,避免因拖延導致檢驗期超期或瑕疵來源難以追溯,錯失及時追責的先機。
3、若發現瑕疵,在約定期限內及時提出異議,并保留相關證據
若檢驗中發現貨物存在質量瑕疵,企業須在合同約定的異議期內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可通過郵件、函件等可留痕的方式,詳細列明瑕疵的具體情形(如規格不符、性能不達標、存在安全隱患等),附檢測報告、現場照片等證明材料,并注明要求賣方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的法律依據與合同條款。同時,妥善保存與賣方的溝通記錄、貨物倉儲狀態記錄、二次檢測報告等證據,確保在爭議發生時能夠形成完整的舉證鏈條,避免因未及時異議或證據缺失導致合法權益無法主張。為何有的合同約定了違約條款卻不被法院支持,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合同法研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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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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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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