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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一、操作模式
甲公司是一間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利潤微薄,永遠都是缺進項發票的。
由于業務模式牽制,物流公司的進項發票通常是保險、車輛維修、過橋費(ETC)、購買車輛,還有油料。
保險、車輛維修、ETC都是杯水車薪,購買車輛的金額確實比較大,但是也不能老是買車啊,特別是業務不好,處于餓不死、又吃不飽的狀態時,更是如此。
當然,有的物流公司還會要求掛靠在其公司名下的司機在購買車輛時,以其公司名義購買車輛,順便把這輛車的保險等雜七雜八的進項發票也開給物流公司,但這種情況不多見。
想來想去,只能從油票那里做文章了。
以前,物流公司的做法是,實際消耗的油料為100萬,但是采購時,充200萬的油料,多出來的100萬油料,分配到副卡上,把副卡交給司機,折抵運費。
譬如運費2萬,支付給司機的現金是1萬,另外1萬運費,實際上是一張價值1萬的有卡。
這種方式搞的司機怨聲載道。因為司機用不了那么多油啊,只能將油卡低價轉讓給卡販子,1萬塊的油卡,可能只能到手9200塊。因為卡販子也要賺錢。
為了把生意做大、做強,后來卡販子跟物流公司勾搭上了,將這種模式變形了。
物流公司將充多的、用不完的油卡直接賣給卡販子,卡販子拿著這些油卡去加油站刷卡套現。
因為很多過路司機,譬如私家車,在加油時是不需要發票的,只要卡販子的油比加油站的油稍微便宜一點點,不愁刷不掉。
發展到高級階段,變成充卡的錢都是卡販子墊付給物流公司的了,物流公司只要出個名,借個殼給卡販子,月尾的時候等快遞就行了。
這種模式下,物流公司不用墊付資金,見票給錢,又沒有資金回流,又能解決物流公司的進項問題,受到了很多物流公司的青睞。
二、入罪思路
這種案件,很多司法機關認為物流公司、卡販子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理由就是,油被卡販子刷掉了,沒有用于物流公司的自有車輛上,發票卻被物流公司抵扣了,這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能是啥啊?
這個思路隱含著一個觀點,那就是多出來的油料不是銷售給了物流公司,而是銷售給了卡販子,即開票方把油料銷售給了卡販子,把發票開給了物流公司,票貨分離了。
三、觀點分歧
可是問題來了,開票方不知道物流公司跟卡販子之間的內部約定啊,不知道物流公司跟卡販子之間操作模式啊,開票方是跟物流公司簽訂的合同啊,接受的是物流公司公戶打過來的貨款啊,并且這筆錢打給開票方后,沒有從開票方那里轉出來,又回到物流公司的私戶上啊。
大家想想,開票方就是一個賣貨的,當然只關心能不能把貨賣出去,能不能及時收到貨款,怎么會關心貨物是誰提走的,最終流向何處呢?只要提貨手續齊備,誰來拉貨,都沒問題。
另外,由于卡販子是以物流公司的名義開卡的,開票方只跟物流公司對接,連卡販子是誰也不知道啊,怎么貨就是賣給了卡販子了呢。
因此,你說開票方是把油料賣給了卡販子,開票方肯定一臉無辜,一百個不愿意,一萬個不服氣。
四、爭議的實質
這種案件,油料究竟是賣給了物流公司,還是賣給了卡販子,就看司法機關能不能穿透了。
認為可以穿透的理由是,油料沒有自用,而是被卡販子刷掉了,從經濟實質上看,就是賣給了卡販子。
認為不能穿透的理由是,物流公司跟開票方之間合同是成立、有效的,并且已經履行了,在法律形式上,就是賣給了物流公司啊。
民法也是國家基本大法啊,民法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啊,你不能無視民法的規定啊。
另外,你無視民法的規定,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啊,不利于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啊。
大家想想,我只跟你簽合同,只接了你貨款,貨物是第三方以你的名義提走的。某天,法院跟我說,貨物實際上是賣給了提貨的那個人,不是賣給了簽合同的那個人,以后還能做生意嗎?
如果法院判決我的貨物是賣給了提貨的那個人,以后做生意的時候,我只能將貨物銷售終端消費者,不能賣給給批發商、中間商了。
因為,我只要是賣給中間商,就無法監督貨物的去向啊,就無法避免虛開的風險啊。
這對國家的經濟的打擊將是致命的,因為這會導致商品的流通,沒有中間環節了,以后只能直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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