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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面對別人的請求,我們可能不會選擇直接拒絕,而是找一個理由來拒絕。比如:不想借錢給某人,我們不會說“我不想借給你”,而是說“最近手頭緊”、“最近錢都存定期了”、“我也沒錢”等等。
而這樣做的核心意義就是:比起直接拒絕,理由的存在讓對方無法百分百確定拒絕究竟是因為“你不想”還是“理由本身”。恰恰是這種“無法百分百確定”,所以比起直接拒絕而言,這樣做更有利于維護兩人之間的關系。
因為“直接拒絕”代表著對對方本身的否定。比如就拿借錢來說,直接拒絕說“我不想借給你”,背后的潛臺詞可以是“我有錢,但我就是不想借給你”。這暗含了對對方“值得性”的否定:好像在說“你不配得到我的幫助”。
而客觀理由表面上只是“資源分配”的限制,并不涉及“對方值不值得”的價值判斷。那么對方或許會覺得:與這個理由比起來,自己被拒絕合情合理,若是沒有這個理由,對方會幫助我,兩個人關系還不錯。由于對方無法完全確認這是不是借口,就會在“也許是真沒錢,也許是不想借”的不確定性里保留對你的好感。
即使對方沒那么相信,認為這是“借口”,但是其中無論如何都存在的可能性會讓對方心存僥幸。而且,“愿意找理由”這件事本身也是代價,這代表了我們愿意維護這段關系的努力,向對方傳遞了“即使我不能滿足你,我也在乎這段關系”的信號。
所以,以上就是找理由拒絕和直接拒絕間的區別。其并不存在對錯,只取決于我們對和被拒絕者之間未來關系的預期。而明確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助于讓我們的決定最終產生的結果與我們的預期更加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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