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具有征地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但是在圣運拆遷團隊代理的諸多個案似乎看出,個別地方仍未做足功課,怠于履行安置職責。此前,圣運律師代理的一起遼寧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通過裁判明確縣政府的安置職責,不能甩鍋給其他中間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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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唯一住房被征收,補償卻不落實
上世紀八十年代,遼寧沈先生便與當地鐵路部門簽署協議占用地塊進行建設。這么多年沈先生依據規章和約定一直如約繳納費用,并履行建房手續建設房屋。
幾年前,當地因鐵路建設發展需要,沈先生收到縣政府下發的征收補償決定,得知自己建設的房屋要面臨征收,但是直到房屋被拆除,沈先生一直未得到相應的征收補償。
聯系征收部門談補償事宜,征收部門卻告知,土地已經被鐵路部門收回,房屋建筑已被拆除,沈先生此時既不是土地使用權人,且房屋拆除也并非是征收部門所為,沈先生和征收部門不再具有征收法律關系,因此征收部門也無安置職責。
圣運拆遷律師團隊介入案件后,針對沈先生獲取安置補償的問題迅速啟動調查程序。結合辦案情況,辦案律師表示,找誰履行安置職責以及安置補償內容是本案辦理的關鍵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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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房屋處于征收紅線中,縣政府具有安置補償職責
關于縣政府提出“雙方已經不具有征收法律關系”的辯稱,圣運辦案律師認為站不住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四條規定:“市、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案中,縣人民政府作為征收部門作出相關《房屋征收決定》,應當按照《項目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該地區的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補償的法定職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因此,對于征收區域內的建筑物均屬于征收補償范圍。而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是否予以補償或如何補償,是征收主體在征收過程中應當完成的工作,即在查清房屋合法權益基礎上及時作出處理。
本案中,根據辦案律師的調查結果以及此前與鐵路部門簽署的協議可知,沈先生的房屋正處于征收紅線之內。在房屋拆除前,征收部門還組織有關人員對房屋信息進行采集,已形成評估報告。現房屋雖然已經被拆除,征收部門仍負有保護沈先生權益,履行安置職責的義務。
法院判決確認縣政府履行安置職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責令縣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沈先生依法履行征收補償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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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里,沈先生的損失彌補終于算是“找對了門”,法律初步維護了其合法權益。至于具體的補償數額,還需要進一步提起相應法律程序。目前辦案律師已經協助沈先生提起相應的評估程序以及其他訴訟程序。在此提示大家,與其他部門的征地約定并不是征收方不履行補償安置法定職責的理由。約定只是為當事人多保留了一種解決補償問題的選擇和路徑,并不能就此剝奪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
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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