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長期從事司法實務的律師和政協委員,筆者在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發現,傷殘鑒定標準的適用存在著混亂的情況,一些鑒定機構選擇使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而另一些則選擇使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由于鑒定標準的適用范圍不同,導致鑒定意見的寬嚴不一,造成了混亂的局面。根據不同的鑒定標準,得出的鑒定意見和賠償金額也存在巨大差異。從而引發諸多的不合理賠付現象,已經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
當前,鑒定標準適用混亂已出現了一些異常現象和問題,俗話說“事出反常必有妖”,亟需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并切實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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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鑒定環節存在制度性漏洞。由于標準不統一,鑒定機構在選擇適用標準時存在較大自由裁量空間。實踐中,部分鑒定人員為迎合當事人需求,故意選擇對其有利的標準進行鑒定,甚至出現 “人情鑒定”“關系鑒定”等亂象。更嚴重的是,因鑒定標準混亂,即使發現鑒定結論存在問題,也難以追究鑒定人員的法律責任,導致鑒定環節的公正性缺乏有效保障。
2、“黃牛” 現象導致案件調解無望。這些年,在人身損害案件處理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為傷者“服務”的“黃牛”。“黃牛”介入傷殘鑒定過程與部分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相互勾結,影響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使得鑒定結論嚴重偏離真實傷情。這不僅讓受害方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還使得原本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案件陷入僵局,最終只能進入繁瑣的訴訟程序。這不僅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司法資源,同時也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沖擊。普通老百姓難以理解為何同一傷情會得出不同鑒定結論,進而對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質疑。特別是在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中,這種標準差異可能導致賠償金額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加劇社會矛盾。
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針對上述現象,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文件,確保司法鑒定工作客觀公正,但要從源頭上理清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真正切斷“黃牛”的利益鏈,仍需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為此,建議:
一、制定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國家標準。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整合現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等標準,制定覆蓋所有人身損害類型的統一鑒定標準。特別要明確工傷、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等不同情形下的傷殘評定規則,消除標準差異導致的司法不公。同時,建立標準動態更新機制,根據醫學發展和司法實踐及時修訂完善。
二、強化司法鑒定機構規范化管理。建立鑒定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將鑒定質量、誠信記錄等納入評價指標,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接受公眾監督。對于多次出現鑒定質量問題或違規操作的機構,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其次,加強鑒定人員專業培訓與考核定期組織鑒定人員參加業務培訓,通過提高鑒定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從源頭上保障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三、搭建鑒定數據共享平臺。建立全國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數據庫,收錄各類鑒定案例和統計數據。通過大數據分析,及時發現鑒定標準適用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為標準修訂和司法政策調整提供科學依據。同時,向社會公開數據庫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增強鑒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嚴厲打擊 “黃牛” 違法活動。設立專門的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黃牛”行為進行舉報。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黃牛”活動的監測和打擊力度。對于涉嫌偽造證據、保險詐騙、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黃牛”,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加強對鑒定機構及相關人員與“黃牛”勾結行為的查處,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力。(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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