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
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合理的上下班路線、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認定工傷的主要審查因素。出于對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實踐中還會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作出有利于員工的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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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員工上班前和下班后在合理時間內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與工作無關但也可以認定工傷。
而對于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很多企業理解為只有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下班時間才算是合理時間,但實踐中員工遲到、早退、中途請假、午休時間回家等情形,也可能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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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因避雨下班5小時后才回家,也算工傷!
(2020)豫06行終25號
靳某系河南某服裝公司職工,2018年8月18日下午17時14分35秒,靳某打卡下班。當日的天氣狀況為下雨,靳某為避雨,在公司安排的職工宿舍休息至22時22分離開公司。
22時30分,靳某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靳某受傷住院治療。公安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工傷認定。經過調查,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靳某及公司送達。
靳某對于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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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靳某于2018年8月18日17時14分35秒打卡下班至22時30分發生交通事故的這段時間是否屬于上下班合理時間。
靳某于2018年8月18日17時14分35秒打卡下班后,因天氣原因,到職工宿舍避雨至22時22分離開公司回家,符合常理,應屬在合理時間內。
事故路口是靳某從公司到家的必經之路。靳某在下班途中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人社局上主張:
靳某于17時14分下班后,在宿舍停留5個多小時,于22時30分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在下班后沒有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情。
在宿舍休息的5個多小時,是人為終止了回家的連續性,完成了下班的過程。
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線只能認定為從車間到宿舍,從宿舍到回家的行為不再符合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認定條件。
靳某在公司宿舍休息5個小時的行為,不是其下班過程中的生活必需事務,而是回到經常居住地的一種休息行為,不能計算在下班時間當中。
靳某下班后在宿舍休息長達5個小時的行為,阻斷了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不再具備認定工傷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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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靳某下班后因下雨,選擇在宿舍避雨后再回家,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故其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應當屬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事故發生的地點位于公司與家之間,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且靳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
故其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企寄語】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同于其他工傷情形,企業很難通過制度或培訓降低工傷風險。無論企業是否繳納社保,都應該知曉工傷的認定情形和正確處理流程,避免因工傷處理不當連帶出更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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