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日(7月1日),我向麒麟交警送了一面錦旗。
“開門納諫顯公正,傾聽民意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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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月7日,晚。
在曲靖主城南片區的錦湘南郡附近,曾發生了一起惡性交通肇事,該事故造成了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
確切而言, 該區域的路況比較復雜,在50米范圍的區域內,集小區人車出入口、大型商圈、丁字路口、十字路口為一體,人流與車流的匯集,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雖然,事后經交警部門調查核實,該起交通事故與此無直接關系,但這并不能否認該區域具有潛在的交通風險隱患。
三、
面對這場無妄之災的惡性交通事故,面對具有潛在風險隱患的交通區域,那作為一名生活在這片區的市民,我們又該如何自處呢?
是,漠而視之坐等交通事故再次發生?!
或是,哀嘆人生世事無常且抱怨政府失職?!
亦或是,發愿奮起誓要消除這些交通風險隱患?!
四、
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及保障,不僅僅只是寫在法律文本里,而且還應當存在于現實生活中。
根據《憲法》及《信訪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公民可以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你相信嗎?
你相信這個國家的法治嗎?
五、
在中共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具體又體現為全過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國家對公共政治空間的釋放,以及公民的參與程度及方式,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民主的范疇。
對個人而言,這是一個思考、探索及實踐的過程;
對社會而言,這是一個培養、訓練及包容的過程。
于是,我給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寫了一份建議書——《關于降低麒麟南路與文筆路十字路口周邊區域交通事故隱患的建議》;同時,又寫了一篇文章發在我的微信公眾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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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2月10日,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受理了我的建議。
忘了說一點,“云南信訪”網絡工作平臺很好用,其特點是快捷、方便、有效,且信訪限期答復制度,保障了每個建議的都能得到回復。
固然,從社會事件的發生,到公民建議的提出,其中體現了公民責任、智識及勇氣;然而,公民建議又不能代替部門決策,在“建議—決策—執行”過程中,領導意志又是至關重要的!
因此,作為一名市民而言,
我做了我該做的事情,我做了我能做的事情,
即可!
七、
警察,作為政府的合法暴力機構之一,法律所賦予其的治安權及偵查權等,保障了社會秩序的基本安寧狀態,但它所具有的種種執法權,又與公民的權利及自由息息相關。警察權就猶如虎的獸之獠牙。若是猛虎鎮威,那獠牙就是撕碎魑魅魍魎的利刃;若是惡虎貪食,那獠牙又會助長其嗜血之性。
作為一個社會職業群體,他們的工作內容與社會各層面息息相關,這也就使得警察形象呈現出了復雜性,有人說他好的!也有人說的壞的!也有人不置可否的!
都說是“老虎屁股摸不得”;
作為一名市民群眾,我給交警部門提建議,就猶如是在摸老虎屁股,那結果會是怎么樣呢?
說實話,“我也不知道,但我必須得摸”。
“必須”是指什么呢?
于個人而言,“必須”是指發心的誠勇戰勝了漠視的茍且;
于社會而言,“必須”是指公民參與民主政治的思考、探索與實踐!
八、
2月13日,上午;
剛上班沒多久,我就接到了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自稱是麒麟交警的晏警官,因收到我的建議而致電相約面商相關事宜。
經過簡單的溝通與交流,就把面商的時間地點給確定了。
大約一個小時之后,晏警官及另外兩名警官,一行三人就來到我的辦公室。賓主落座之后,晏警官向我大致說了交通事故的案情,然后又說起麒麟區交通管理的工作現狀,包括安裝一個紅綠燈的經濟運行成本,我也算是借此機會得到了學習。
最后,晏警官說,“你給建議很好,但我們要結合實際綜合考慮,才能決定是否采納!”
聽罷之后,我也坦誠的說道,“我知道,我為什么要提建議,剛才都已經交流過了。是否采納我的建議,是你們的部門決策。然而,若你們沒有解決安全隱患,而且之后又因此發生交通事故,那就是你們的不作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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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事情就這么過去了!
直到十天之前,超超就給我發了一條信息,
“在你的呼吁下,我們小區門口裝紅綠燈了”!
我回復到,
“不錯,不錯。裝起來之后,你拍個照給我。”
期間,我也曾接到麒麟交警的電話,告知他們已經決定采納我的建議了,但具體安裝施工還需要一個過程。
接著,我就給晏警官打電話,
“朋友告訴我說,你們已經在那里安裝紅綠燈了。這事情挺好的,把你們單位的全稱給我一個,我要給你們送一面錦旗!”
晏警官聽罷之后,連忙說到,
“不用,不用,不用”
這怎么能不用呢?!
同樣,我作為一名公職人員,履職盡責是我的本分,我做工作不是為了榮譽,榮譽是盡職履責的附加值。當然,某些工作則需要經歷加倍的付出,若這種付出能得到當事人的理解或肯定,那自然是非常開心的;若當事人覺得是理所當然的,那我自然也就是無所謂了!
我是以“市民等”的身份向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管理大隊送的錦旗。“等”代表了因此獲益的市民群眾,而“我”僅是其中具體做事的;“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管理大隊”則代表部分市民群眾對這個集體的肯定。
作為一名市民,我自愿承擔自己的市民責任,并以提意見建議的方式,實踐著法律所賦予公民的權利,而這正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內涵。
我能做到的事情,你一樣也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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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今天中午的時候,我把送錦旗的合照,先是發了一個朋友圈,得到了朋友的紛紛點贊。
萬半城看到之后,就給我發了一條信息,
“好好的表揚楊隊長,確實認真敬業,而且人品超級好。”
我謹慎的回復,
“以事實說話,就此事而言,他的確值得點贊!”
法律體現為機制,機制又以人為載體,而關鍵崗位的領導,又是機制運轉的核心。就微觀層面分析,麒麟交警是否采納我的建議,其實是交警大隊的大隊長是否采納我的建議;大隊長是否采納我的建議,其實又是和他的法律素質息息相關。他是剛愎自用?還是兼容并包?他是開門納諫?還是獨裁專斷?
其實,在很多時候,這個社會并不缺乏改良的火花與契機,而是決策者缺乏這種兼容并包、開門納諫的領導品質,最終使機制日趨走向僵化而失去了活力。
在此之前,我并不認識楊淼(大隊長)、晏子(教導員),但對于辦理這件市民建議而言,麒麟交警及兩名警察的態度及言行的確值得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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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復雜的中國,復雜的社會,復雜的宣傳;
最終,形成了一個個復雜的觀念意像表達!
對于個體而言,在認知與判斷之間,還需實踐予以證實!
在隱晦與直白之間,我表達著自己思考、探索及實踐的觀點!
我知道,你想要如何反駁的的觀點,我也清楚那些案例的真實性,而這正是這個國家、這個社會的復雜性。社會發展與國民性息息相關,不論是國民性的重構或是塑造,只有當社會群體共享這套價值體系時,這些社會問題或司法難題才能達到解決。
我想了又想,行為的意義在于價值的賦予,對此事的反思而言,誠實、勇氣與責任,理性、法治與信念,則是國民性塑造不可或缺的要素了。
以理想之光映照現實之殤!
向光而行,探索不會迷茫;執光而行,微力驅散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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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 記于知止堂上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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