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重開是否計入理賠時效
原創作者:勇說車險/yongchezhizhu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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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操中,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賠款錯誤,這些錯誤有些是被保險人造成的,但大部分還是保險公司人員造成的。這時,如果案件已經結案,就涉及二次重開問題,這個過程,其實可以理解為,把原來案件再重新處理一遍,同時增加“重開”的審批環節。現在的問題是,一些公司的重開環節,需要1-2個月,你們覺得合理嗎?1-2個月時間,航天飛機都可以造出來了,重開一個理賠案件居然需要這么長時間,明顯存在問題,而且這個現象還發生在國內頭部保險公司,實在不應該,簡直就是砸了保險行業的整體形象和責任感!本篇,我們就從常理和法律角度,了解這個問題,保險公司規定的,重開需要1-2個月是否合法?至于合理性問題,傻子都看得出,這個規定,完全是保險公司在扯淡,本質就是店大欺客,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 第一,我們需要了解,大部分的理賠錯誤,原因是保險公司自身造成的。產生錯誤不可怕,也沒有關系,相信很多人也能理解,誰不會犯錯,你說對不對!但是,如果把保險公司自己的錯誤,造成的不利結果由被保險人承擔,這就不應該了,就變成流氓行為了。我們遇到的不少咨詢和案例,明明是保險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賠款錯誤,卻需要車主額外再等1-2周,有些甚至是1-2個月才能處理,這種做法,甚于強盜。他們不是想著怎么去彌補錯誤,而是直接把自己的錯誤所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你們說可惡不可惡,被保險人冤枉不冤枉?這是從情理上講,保險公司明顯是流氓行為。 第二,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已經明確規定,再復雜的理賠事故,只要確定賠償方案,賠付時間最長為30日,就是說,不管發生什么情況,包括保險公司賠付錯誤造成的原因,必須在30日完成賠付,對一些暫時無法確認損失的理賠,最長也需要在60日賠付可以確認的損失部分,很明顯,這個時效是針對被保險人實際獲得應賠付賠款的時間。所以,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很多保險公司的處理過程,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作為被保險人,其實完全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額外的損失,比如因賠款延時產生的滯納金或利息。這是從法律角度,如果賠付時間超30日,保險公司已經違法了。 綜合以上分析,無論從常理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二次重開的時間都要記錄整案理賠的時間,否則,保險公司就可以自己操作而完全侵害被保險人的權益,這明顯符合立法的初衷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最后,大家需要了解,保險公司自己的規定對客戶是沒有約束力的,很多人被保險公司繞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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