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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土地是否被征收,補償款一律按人頭平均分配,沒被征地的和失去土地的農民拿一樣的錢,這太不合理了!”近日,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準格爾召鎮碾房塔村李家坡社村民史喜才向媒體反映其遭遇的土地補償款分配不公問題。
據史喜才陳述,他所承包的土地曾在2007年和2010年兩度被準格爾旗經緯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經緯煤業)臨時占用。根據協議,這些土地應于2023年3月1日歸還,然而期限屆滿后,土地仍未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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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碾房塔村李家坡社在李金榮主持下召開村民會議,通過了《經緯煤礦征用炭窯渠村李家坡社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該方案的核心內容是:經緯煤業支付的征地補償款將根據戶籍人口數量進行平均分配。隨后,該社與相關方簽署了補償安置協議。據悉,在總計被征收的1230.25畝土地中,史喜才個人名下的承包地面積達586畝。
爭議焦點:“一刀切”分配的嚴重后果
這一按人頭均分的方案導致了顯著的分配不公:一是被征地農民錢地兩失。史喜才等大量土地被實際征收的村民,不僅永久性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586畝),且依據該方案,史喜才個人僅能獲得約20萬元的補償款。這與他被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和面積嚴重不對等。二是未征地農民錢地兩得。那些自家土地未被征用的村民,無需失去任何土地,卻能憑空獲得一份與史喜才等失地農民同等金額約20萬元的補償款,實現了“錢地兩得”。三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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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喜才認為,這種分配方式本質上造成了一種“多數人對少數人權益的剝奪”。由于未失地村民占多數,他們在利益驅動下,通過集體決議強行通過了損害失地農民(少數人)合法權益的方案,對其造成了二次傷害。
史喜才指出,李家坡社通過的這份分配方案應屬無效決議。他強調,無論是《土地管理法》還是案涉土地征收所依據的補償標準文件,均明確規定補償款的計算應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和相應單價為依據,而非戶籍人口數量。此種“一刀切”的分配方式,實質上是讓未失地村民瓜分了失地農民應得的補償,嚴重損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其陷入“人財兩空”的困境,既不公正,也涉嫌違法。
村民質疑:方案背離法律精神
史喜才明確指出,李家坡社所謂的“民主議定”決議——《經緯煤礦征用碳窯渠村李家坡社土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應屬無效。其理由在于:
一是與法定補償原則相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征收補償政策的核心補償依據,均指向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區位、產值等具體因素,最終核算出的補償標準通常以每畝價格作為基礎。李家坡社“按戶籍人頭均分”的做法完全脫離了土地實際被征收的情況,徹底違背了法律規定的補償計算原則。
二是實為“分贓”失地農民權益。這種均分方式實質上變相鼓勵未失地村民“瓜分”應由失地農民獲得的補償款,嚴重侵害了失地農民基于土地被征收而應享有的財產權益。其結果是將失地農民推入“人財兩空”的境地,同時卻讓未失地農民坐享其成,顯失公正。
三是違反了禁止性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李家坡社的分配方式,將補償款平均分配給未失地的村民,在史喜才看來,恰是侵占本應歸屬失地農民的補償資金。
村民自治決議的效力邊界
誠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賦予了農村集體組織通過民主議定程序分配土地補償費的權力。然而,這種自治權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根據司法實踐和權威判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16民終1155號民事判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雖然體現村民自治精神,但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亦無權剝奪其應當享有的成員財產權益。
任何村民決議的內容,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若決議內容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或實質上侵害了特定成員的合法權益(例如本案中失地農民基于其土地被征收而應得的專項補償權益),
無論其是否通過民主程序表決通過,均應認定無效。
綜上所述,李家坡社通過的按戶籍人口均分征地補償款的方案,脫離了土地被征收的實際狀況和法定的補償計算依據。史喜才作為被實際占用586畝土地的村民,其所獲得的20萬元補償款,遠不足以反映其損失土地的應有價值份額。該分配方案嚴重侵害了史喜才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被征收土地權益主體的合法權益,其有效性受到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的強力質疑。(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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