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發電機組的柴油機與發電機的功率是怎么匹配的?今天亞南電機小編來說一說,一般情況下,與發電機配套的柴油機選用12h功率或持續功率作為標定功率。當選用12h功率表示標定功率時,說明柴油機在標定功率(標準環境狀況時)連續運行時間為12h,其中包括超過10%標定功率情況下連續運行1h;當選用持續功率作為標定功率時,表示柴油機允許長期連續運行,其中包括可超過10%標定功率運行1h。通常持續功率為12H功率的90%。
柴油機銘牌標示的標定功率是按規定的標準環境狀況下確定的,當環境條件與標準規定不同時,其功率應按前述方法進行修正。在配套時,柴油機應有足夠的功率以保證發電機在標定運行的條件下輸出標定功率。當發電機輸出標定功率時,實際所需的柴油機最小輸出功率可按下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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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M——柴油機最小輸出功率,kW;
PH——機組的輸出功率,kW,
Pe——柴油機在標準環境狀況下的標定功率,kW;
Kl——柴油機功率修正系數(當柴油機長期運行時,K1=0.9。當柴油機連續工作時間<12h時,K1=1);η=發電機的效率。)
上式計算所得的柴油機輸出功率應調整到標準規定的值或工廠技術說明書規定的功率等級。按經驗,柴油機功率與發電機功率之比,對于平原固定發電機組取1.35:1。移動組取1.6:1。
下列為各類柴油發電機組配套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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